索引号 | M027/2016-101993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09:20:33 |
统一编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城管〔2016〕27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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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从而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面貌。根据杭政办函〔2015〕1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桐编办〔2016〕8号《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管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二、监管岗位
综合科、环卫处、直属中队、机动中队、乡镇中队
三、监管对象
(一)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它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三)工程渣土及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
(四)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及临时堆放物料等的单位或个人
(五)县城内饲养犬只、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单位或个人
(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管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它户外设施的设置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设置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等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是否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取得服务许可证,是否存在擅自停歇业;
2.是否及时清扫、按规定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3.是否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4.是否存在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
5.收集运输车辆是否密闭化运输;
6.是否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7.是否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8.是否按要求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保持处置场所环境整洁;
9.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日常作业质量及台账、劳动用工、作业车辆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工程渣土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取得处置手续;
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要求处置的行为;
3.是否密闭化运输,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沿途丢弃、遗撒的行为;
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临时堆放物料等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2.是否按要求设置环卫设施,并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3.是否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4.是否保持搭建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完好和整洁;
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县城内饲养犬只、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取得饲养许可;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养犬的行为;
3.是否存在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取得临时占道许可;
2.是否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城市道路;
3.是否在占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4.是否在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
5.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管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内相关行为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不定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公开审批事项,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六、监管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由综合科汇总将已审批信息发至各中队;县城内饲养犬只、家禽家畜等许可由局机动中队汇总及开展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辖区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乡镇中队参照上述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七、处理措施
(一)加强批后监管,对取得许可手续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行为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检查发现应当依法撤回、撤销相关许可的案件,应及时向局综合科报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桐城管〔2016〕27号关于印发桐庐县城市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