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6- 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 06- 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网站管理县司法局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和市委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2号令)、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和《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杭法联办〔2021〕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附件4)规定,市司法局拟在全市开展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通过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对经评估认为不符合营商环境优化要求的政策开展专项清理,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总量有效下降,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评估内容

(一)评估对象

将现行有效且实施满一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纳入评估范围,具体评估项目由各评估主体结合文件数量、内容和实施情况等因素确定。对主要内容涉及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到“应评尽评”。

评估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后评估。

(二)评估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负责评估。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评估。政府部门应当对本机关组织实施的政府、政府办公室(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三)评估程序

按照《评估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工作程序执行。评估项目可由评估主体交由内设业务处(科)室会同政策法规处(科)室实施,也可委托外聘法律顾问、专家或者高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具备《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素。通过了解掌握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分析论证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提出评估结果运用建议。重在分析和解决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清理完善提供依据参考。

三、时间安排

本次评估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3年4月—6月,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阶段:2023年7月—9月,评估结果运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司法局请结合本通知要求,统筹组织好本地区后评估工作。各评估主体要高度重视、按时保质实施好后评估。市、县两级司法局要将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运用情况作为对评估主体法治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市级部门的评估报告(7月10日前)和评估结果运用材料(10月1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同时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区、县(市)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评估报告(7月10日前)和评估结果运用材料(10月10日前)报送各区、县(市)司法局,同时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区、县(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于7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四)2022年已开展过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于前项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已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和结果运用材料,并按附件2、附件3要求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情况汇总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五)以上材料均以WORD和PDF电子版形式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何毅,联系方式:85252908、13858043965(浙政钉同号);何倩柔,联系方式:85252909、15158055431(浙政钉同号)。


附件:1.市级有关部门名单.doc

2.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情况汇总表.doc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doc

4.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doc


杭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