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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结合《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16〕3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3年(含)以上(在本县安置的退伍或转业军人不受限制);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9410元(按照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在县域范围内无房产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57万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本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持证满2年;
3.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9410元(按照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5.申请家庭在县域范围内无房产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6.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57万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9410元(按照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4.申请家庭在县域范围内无房产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5.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57万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调整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式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依托省大救助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作为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或年度复核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还可依托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租期和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人员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人员租金标准为5.5元/平方米·月。
3.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对象进行租金货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标准为7.7元/平方米·月。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1-2人户享受40㎡,3人户享受60㎡,4人及以上户享受人均18㎡。
四、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核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就业、户籍、婚姻、财产、收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
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五、办理时限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5年5月1日(含)以后申请(含资格续审)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2025年5月1日以前申请(含资格续审)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资格有效期结束后按本通告的准入条件实施。
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