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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县发改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扶持、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推动我县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构建桐庐特色总部经济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根据总部企业招引、培育类型,分为生产型总部、服务业总部、研发型总部、培育型总部、市级总部5个类别。
1. 生产型总部,依据企业投资总额、产值贡献、研发投入、综合评价结果、人才引进4个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2. 服务业总部,依据企业当年发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3. 研发型总部,对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项目,依据研发投入给予资金支持。
4. 培育型总部,经认定后五年内,依据投资建设、规模效益、研发投入3个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5. 市级总部企业,经市发改委认定公布后,按市级总部政策执行。
三、新旧政策对比
1.新增生产型总部、服务业总部、研发型总部、培育型总部4个总部企业类型及相应支持政策。
2.取消原政策“规模贡献奖励”条款。
3.保留承接市级总部企业政策。
四、注意事项
1.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需由企业提出申报,经属地、平台、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招管会审定,确定类型与具体条款后方可执行。
2.奖补原则:
①生产型总部企业、服务业总部企业按涉企财政奖补政策兑现管理意见执行。
②享受生产型、服务业、研发型、培育型总部经济政策的,不再享受县级普惠政策(含上级奖补资金县级配套部分)。
3.政策调整: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5年4月26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政策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解读机关: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邵倩(县发改局产业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1-89545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