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5-11347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4-03 15:44:58
统一编号ATLD00-2025-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5〕11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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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原《桐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3〕11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4〕83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2〕22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4〕87 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政策的通知》(桐政办〔2022〕24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旅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美丽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桐政发〔2022〕13号),结合桐庐农业产业发展,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夯实农业基础保障

1.粮食生产安全。对全年稻麦油复种的规模经营主体,按种植面积给予每亩不超过350元资金支持;对一季旱粮种植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20元资金支持;对当年流转常年性经济作物或常年性抛荒地及以上并改种水稻的规模生产主体给予每亩300元资金支持。

2.菜篮子基地建设。对一定规模的蔬菜基地给予每亩300元的资金支持,栽培食用菌给予0.15元/袋(平方尺)的资金支持。新建(扩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3.购机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引进我县的先进适用农机具,给予7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建设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4.农药化肥、配方肥补助。对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使用配方肥的主体按照省市政策给予支持。

5.低碳生态农场建设。开展低碳生态农场创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单条渠道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全额资金支持。

6.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对新认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给予2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开展绿色食品续展的单位,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对销售农产品使用打印“二维码+电子合格证”予以资金支持,以100批次为基准,按数量从高到低按10元/批次进行资金支持,每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600批次。

二、提升农业特色产业升级

7.农业主导产业建设。支持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含特种养殖)、现代渔业等主导产业建设,重点用于完善设施、设备等方面建设,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新发展集中连片规模梨园、桃园,给予2000元每亩资金支持;新茶园发展种植规模连片,给予2500元每亩资金支持;对老茶园进行改造复壮,给予1500元每亩资金支持。

8.农创客培育。加强农创客培育,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自主创办农业经营实体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

9.加强农业企业培育。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各级荣誉的加工类农业企业纯设备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10.产业大项目激励。对当年投入额达到一定条件以上的农业大项目,以竞争性入围结合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补助对象与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加快林业发展

11.林业产业新发展。新发展珍贵树种连片规模基地给予每亩1500元资金支持。新发展林下经济林药模式连片规模基地给予每亩1200元资金支持,林菌模式连片规模基地给予每亩2000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发展良种油茶连片规模基地给予每亩1000元资金支持;连片规模良种油茶基地抚育给予每亩300元资金支持,连续资金支持不超过3年;相对连片规模低产低效油茶基地改造给予每亩600元资金支持。

12.林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林区道路提升每公里资金支持12万元,森林古道修复每条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适度规模经营基地当年基础设施(设备)及配套建设达到一定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县域内竹加工生产经营企业购置竹加工机械设备达到一定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1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经营权流转与工商资本合作开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流出流入方每亩各30元资金支持,各方资金支持不超10万元;当年度开展一定规模经营的,给予流入方每亩100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10万元。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新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分别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利用林权证(林地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的经营主体,按单个主体年最高1000万元贷款限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实际贷款利息额75%的资金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

四、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桐庐县内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2.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与省、市、县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涉及建设类项目,同一个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当年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欠薪欠资等责任事故受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本政策按涉企财政奖补政策兑现管理意见执行,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按规定取消政策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政策自2025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试行一年,政策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如上级政策未出现重大调整,则依照现行规定继续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我县制造业进一步优结构、提质效、增动能,全面承接省市制造业政策,特制定本政策。

1.“鲲鹏计划”“小升规”相关政策,参照市政策执行。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每家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对县级设备购置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中,成功申报市级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市级政策执行。对总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设备投资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对市级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按照市级政策给予支持。对县级工厂物联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对认定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省级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市级“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市级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同一企业3年内多次获得第3、第4条政策的,县级补助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开展。(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5.当年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6.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7.对银行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定比例的一年期“专精特新贷”银担专属产品,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不高于1%的贷款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照上级规定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8.强化用地保障。每年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对视觉智能、新材料、生命健康、绿色能源等培育产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规资局)

9.附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桐庐县内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与省、市、县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对当年投资类项目的补助比例根据上年度制造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作调整。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欠薪欠资等责任事故受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按涉企财政奖补政策兑现管理意见执行,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按规定取消政策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政策自2025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试行一年,政策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如上级政策未出现重大调整,则依照现行规定继续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我县服务业提质增效、做出特色,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构建具有桐庐特色的现代服务业新格局,特制定本政策。

一、提振消费社零发展

1.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商超、电子产品、住宿、餐饮等各类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

2.执行实施《杭州市扩内需促消费打造“赛会之城·购物天堂”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一揽子政策》。(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

二、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3.对符合市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政策的项目,按照《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杭政办〔2022〕61号)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4.对经认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对经认定的月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其他交通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分档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对经认定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其他交通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连续两年增长情况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7.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其他交通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根据企业当年发展质效给予分类分档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8.对经认定的连锁经营商贸企业,根据当年发展情况给予分档分类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第6条、第7条、第8条政策不能同时享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9.对农贸市场首次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资金支持,续创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农批市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10.对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街区)创成“亿元楼宇(街区)”的,创成当年给予运营主体8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资金需核减楼宇内企业当年已享受的资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开发区、商务区)

四、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本县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2.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与省、市、县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3.当年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欠薪欠资等责任事故受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本政策按涉企财政奖补政策兑现管理意见执行,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按规定取消政策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政策自2025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试行一年,政策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如上级政策未出现重大调整,则依照现行规定继续施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