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公布!在桐庐,如发现这些非法线索记得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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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民政部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了非法社会组织“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办法》修订主要更新了哪些内容?明确了哪些打击目标和打击方式?《办法》公布后,民政部门也收到了市民朋友们的留言咨询。今天,民民带大家详细了解! 一、《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与《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新旧两个“办法”有哪些显著变化? 变化1:规范组织名称 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之间最显著的变化,首先是调整了规章的名称,由原来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这是因为“民间组织”已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上更为准确。 变化2:明确打击范围 此次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表述得很清晰,该《办法》明确,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就是非法社会组织——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不过,该《办法》也特别强调,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的范围。 变化3:厘清责任分工 这次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厘清了责任分工,明确:对于非法社会组织,应由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同时,该《办法》也列有相关“提级管辖”的规定,明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办法》还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是不是所有的非法社会组织都要取缔? 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依据相关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的不同,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保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此次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对“不予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这就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了实施空间。当然,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如果涉及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时,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如何判断社会组织是否为非法社会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多善于自我包装,甚至一些非法社会组织还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名头”。大家该如何快速识别呢?社会各界发现社会组织活动后,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该社会组织是否为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若发现系非法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属地)举报。 四、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应该怎么做? 面对非法社会组织,广大市民要做到“一报六不做”。 “一报”:及时向属地民政局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 六不做: 1不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社会公众不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购买非法社会组织的“奖项”“证书”,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资金等支持; 2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党员干部、社会名人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不给非法社会组织“背书”; 3不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新闻媒体在涉及社会组织的新闻报道过程中,认真核实有关社会组织登记信息,不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宣传机会,切断非法社会组织宣传渠道; 4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不向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场地或服务,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助力”; 5不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网络活动平台。互联网企业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平台,加强各类网络账号的开设管理,强化发布内容的审核把关,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网上生存空间; 6不向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渠道。金融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坚决斩断非法社会组织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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