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3/2018-108722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5-02-14 15:39:13
统一编号ATLD13-2018-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人社发〔2018〕131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县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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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桐人社发〔2018〕84号)文件精神,现将《桐庐县县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桐庐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庐县财政局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

桐庐县县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

《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桐人社发〔2018〕84号第二条第四款:

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为县级的,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建园资助。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民营企业是指在桐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企业注册登记时间1年以上,有较好的园区运营能力。

(二)申报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农业用地不低于50亩)。园区产权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园区有创业必备的公共服务区域;具备完善的园区供电、供水、道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附近有配套的公寓、饮食服务中心等辅助设施,能为创业实体提供基本生活公共服务。

3.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园区设立有创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了创业指导专家(导师)队伍;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业实体评估准入、退出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5.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每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平均吸纳就业人员2人(含)以上。园区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须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规范用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6.园区成立时间达到1年。

三、资助标准

资助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具体标准为:1.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农业用地不低于50亩),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的(以参保为准,下同),给予10万元资助;2.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农业用地不低于80亩),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20家,带动就业40人(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3.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农业用地不低于100亩),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带动就业60人(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县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时间为每年1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公告为准。符合条件的园区可向县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处(以下简称县人才就业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桐庐县县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2份(附件1);

2.园区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3.园区日常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1份;

4.运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运营企业运营能力相关印证材料;

5.入驻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名单(附件2)及法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1份。

(二)审核和公示。县人才就业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街道)对园区进行实地勘察,拟定县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名单,并在桐庐人才网上进行公示。

(三)公布和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授牌并由县人才就业处按规定拨付。

五、其他

(一)本细则所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毕业五年内的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在我县新创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政府部门创建、民营企业代运营的大学生创业园,适用于本细则,同等条件下资助金额降低20%。

(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县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年不定期对园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走访,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将撤销其认定资格。

(四)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4日起试行三年,由桐庐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附件1桐庐县县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wps

附件2入驻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名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