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3/2018-108720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14:29:10 |
统一编号 | ATLD13-2018-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人社发〔2018〕133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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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桐人社发〔2018〕84号文件精神,现将《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桐庐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庐县财政局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
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
《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桐人社发〔2018〕84号第一条第一款:
经专家评审,可获得2-1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属于县内大智造、大健康、大旅游等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在原资助标准基础上可再上浮100%。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毕业五年内的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县内新创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请资助企业注册满3个月以上,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评审及资助标准
(一)项目资助评分标准(100分)
1.企业基本情况(30分):主要从企业规模、创业投入、运行情况、销售情况、税收、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等方面进行评价;
2.申请人和创业团队(20分):主要从申请人及团队的创业决心、创业精神、创业经历、技术背景、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团队成员的组合搭配、创新意识、能力条件、专业素质及开拓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3.自主创新和科技含量(30分):主要从产业导向的要求,按产品(服务)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和适应市场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价;
4.商业模式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的思路(20分):主要从企业按市场运行规律和要求,发展自己的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项目资助资金标准
根据项目资助评分标准计算项目综合得分,资助资金10万元的总分在95至100分;资助资金8万元的总分在90至94分;资助资金5万元的总分在85-90分;资助资金4万元的总分在80至84分;资助资金3万元的总分在70至79分;资助资金2万元的总分在60至69分;59分以下的不予资助。
四、评审程序
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分阶段评审”,一般每年集中评审1-2次。
(一)材料初审。由县人才就业处对申报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1.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
2.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无偿资助项目情况表(附件2);
3.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实地勘察。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勘察,并提出进入答辩评审的创业项目建议名单。
(三)答辩评审和公示。邀请相关部门、企业高管、创业导师、创业服务机构和优秀创业代表等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对创业项目进行答辩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在桐庐人才网上公示。
(四)确认和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才就业处按规定拨付。符合市级无偿资助标准的,按规定上报。
五、其他
(一)受资助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1.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资助资金应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做好资助绩效评估工作。
(二)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创业创新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三)资助对象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取消3年内申报资助资格,按规定纳入“杭州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并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4日起试行三年,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133号,关于印发《桐庐县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