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62/2024-126766 | 发布机构 | 县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15:42:53 |
统一编号 | ATLD21-2024-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商联〔2024〕48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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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平台,相关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再生资源行业整治标准,持续推进整治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批准发布公告》(2019年第03号)等文件,特制定《桐庐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标准》,现予以印发,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桐庐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标准》
桐庐县商务局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024年12月27日
桐庐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回收网点的场所应以营业用房为主,并需具备三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相关内容。
二、网点设置要求
(一)布局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布局建设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再生资源产生量等具体情况,合理布局。按照“服务居民、便于管理”的原则,每个居民小区(或1000户左右)、行政村(或2000户左右)设置1个回收网点,同时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等方式。
(二)选址要求
1.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区域周围,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
2.不得设置在火车站、汽车站周围;
3.不得设置在公园、景区、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周围。
(三)建设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占地面积应与回收业务相适应,营业面积一般应不小于 15平方米;
2.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建有围墙,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周边环境;
3.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须进行硬化,防止渗漏污染,设立收购区、分类存放区等功能区,并留有安全通道;
4.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场地要有顶棚等防飘洒防扩散的设施,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收购区、分类存放区必须设置上盖或顶棚;
5.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门面招牌采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和设计,固定回收网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相协调。
三、经营管理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提倡“四统一、一公开”,即统一标识、统一计量工具、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着装和公开价格(回收网点店面标识示例参见附录A,统一着装推荐样式示例参见附录B)。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
(二)回收网点内外应保持整洁干净,做到有序堆放及时清运,不得超高危险堆放。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至区域分拣中心、循环产业园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防止运输过程中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
四、消防安全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至少配2个灭火器。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气设备时,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和空开保护。严格限制使用明火取暖、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得使用可燃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分拣、储存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各功能用房不得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杜绝“三合一”现象。
(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间距,物品的堆放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分拣、储存区域内严禁切割等明火作业,其他区域必须明火作业时,应在室外进行且与可燃堆垛按规定保持间距,配备看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五、环境保护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依法承担环境、噪声防治责任。
(二)危险废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得作为再生资源进行收集。
(三)农药及包装物的收集运输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