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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企业政策
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政策。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在杭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3年2月1日起,补贴标准调整为: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以下情形不享受此政策:
(1)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2)对就业转失业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招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均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社保补贴。
2024年7-12月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279家,涉及职工502人,补贴金额530.15万余元。
2、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杭州市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杭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此项政策。按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计算。
补贴期限:自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补贴。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不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学历升级后再次被其他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的,招用单位可按规定申领社保补贴。
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可同时享受。对已按原规定放弃享受该补贴的,不予受理。
浙政办发〔2023〕53号文件发文之日后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2024年7-12月享受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30家,涉及职工91人,补贴金额98.29万余元。
二、惠民政策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2023年2月1日起,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补贴期跨越新老政策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2024年7-12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11人,补贴金额139.94万余元。
2、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36个月(含)以上的,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取得证书时是企业职工,申请补贴已失业的人员(含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同等享受。人社部发【2024】40号发文后补贴对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放宽至12个月(含)以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2024年7-12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588人,补贴金额79.33万余元。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含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在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同期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给予2000元的补贴,超过部分不足12个月的不予补贴。自符合补贴条件月份起,累计不超过3年。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补贴。
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补贴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对已出具放弃享受上述补贴承诺书的,不再受理其放弃享受期间的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2024年7-12月享受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560人,补贴金额10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