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202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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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桐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委托桐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桐庐县卫生监督所)开展部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委托情况详见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执法人员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十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十六)《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十八)《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二十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十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二十四)《艾滋病防治条例》 (二十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二十六)《护士条例》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二十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十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三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十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三十六)《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三十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三十八)《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三十九)《处方管理办法》 (四十)《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四十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四十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四十三)《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四十四)《消毒管理办法》 (四十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四十六)《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四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四十八)《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四十九)《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五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五十一)《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五十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五十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五十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五十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五十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五十八)《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五十九)《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六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六十一)《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六十二)《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六十三)《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六十四)《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六十五)《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六十六)《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六十七)《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六十八)《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六十九)《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七十)其他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合议(或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理意见;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6.(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 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随机抽查工作清单 为规范桐庐县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版)》《2024年度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和《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省疾控局综合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桐庐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明确《桐庐县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桐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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