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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桐庐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桐政办〔2015〕82号)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我县政府产业基金的组建发展、投资运行,但仍存在投资引导力不强、县域产业带动力不足、运行管理权责利不清晰等问题,需要根据上级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的新要求和我县管理工作实际,重新制定《桐庐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9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体现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功能。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法人机构的运作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明确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及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额、持股比例、设立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
(四)投资管理程序。明确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一般按照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等程序进行,明确投后管理事项实行分级决策。
(五)费用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法人机构的成本费用列支及收益分配事项。
(六)产业基金退出。明确政府产业基金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退出价格等事项。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明确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内控和风控合规体系建设要求。
(八)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明确政府产业基金每季度报送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报送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九)附则。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及实施后同时废止的文件。明确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参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除政府产业基金以外县属国有企业设立的产业基金及其投资管理另行规定。
四、文件术语解释
1.桐庐县政府产业基金。指县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
2.子基金。指政府产业基金作为母基金,与其他资本共同投资设立或增资参股的投资基金。
3.基金返投。指按政府产业基金在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投资于我县企业项目。
4.直接投资。指政府产业基金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5.尽职调查。指对拟设立的子基金及其管理人、目标企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关系、投资亮点、投资风险等进行全面、深入、客观的专项调查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五、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新旧差异
与老管理办法《桐庐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桐政办〔2015〕82号相比,新办法差异如下:
1.在“第一章 总则”第“二”部分中增加了“产业基金一般通过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特殊情况也可进行直接投资”等内容;
2.在“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部分细化了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架构,新的管理架构增加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法人机构”,同时明确了新增管理架构的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3.在“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第“十”部分中增加了新设子基金和扩募子基金在基金规模、出资比例、存续期限、披露机制、投决及观察员机制、子基金托管、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返投比例及返投认定、管理费等相关内容;
4.在“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第“十三”部分中细化并增加了产业基金投资一般程序包括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等相关内容;
5.在“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第“十四”部分中增加了“投后管理”相关内容。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解读人:桐庐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濮樟平
联系电话:0571-89547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