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3/2024-123911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4-07-23 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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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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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用人单位:

近期持续高温天气,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防范用工风险,确保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现就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向全县用人单位发出倡议:

01、明晰职责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要明晰防暑降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关怀与帮助,积极履行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高温防护健康知识培训和职工健康检查,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高温工作场所应设立相应休息场所,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配备通风、隔热和防暑降温设备,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02、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03、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受高温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平台企业要加强劳动工具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运行车辆的风险排查,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04、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做好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保障当前炎热酷暑天气下安全稳定生产的重要举措。希望全县用人单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积极行动,采取有效举措,保障高温天气下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健康,助力企业全面发展,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