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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院带量采购药品的两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集中带量采购是党和国家为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保支出、提高医疗机构资金绩效、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按国家、省统一要求,在市医保局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我县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一、所反映问题相关的政策背景及产生原因
(一)“带量药品配额量与实际需求量不完全匹配”问题。医疗机构“带量药品配额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医疗机构根据需求量报送)和约定采购比例(一般在50%-80%之间)确定,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省药械采购中心结合医疗机构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最终核定合理的任务量。
(二)“非带量采购量不得高于带量采购量”问题。带量采购药品具有“临床用量较大、疗效明确、价格优势明显、医保可预付采购资金”等优点,原则上要求“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以利于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及医疗机构运营成本。
(三)“部分需要辅助设备的带量药品后续保障难”问题。一定时期内医疗机构集中扎堆采购,生产商(供应商)短期内产量不匹配或区域供货不平衡、不及时导致。
二、针对提出建议的工作做法
就提出的“分配带量采购药品任务量时能够适当考虑各医疗机构日常该药品的需求量”及“督促带量药品中标厂家做好药品相关后续服务工作”建议,我局下一步重点加强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各医疗机构准确填报历史数据量,合理确定需求量。当分配任务量较大于医院需求量时,协助医疗机构提交详细客观情况说明上报省药械采购中心,争取将任务量调整至更合理数量。同时加强医疗机构日常采购进度的跟踪监测提醒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进一步通畅医疗机构反馈渠道。原来医疗机构遇无药品采购、质量有问题时除直接向厂家(供应商)反映外,只能通过线下逐级向省市医保部门反映,目前医疗机构已可通过医疗保障平台线上直接反馈至省医保药械采购中心及药品生产(供应)商。
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协同。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部门协同管理。与卫生健康部门对接,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的使用管理,做好合理用药的风险防控。与药品监管部门对接,将中选产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加强质量监管。与经信部门对接,督促我县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是在集采任务完成情况的结果运用上更人性化。目前医疗机构未完成采购任务量,仅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产生影响。《关于公布浙江省本级暨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2023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医保中心〔2023〕25号)规定“未按规定完成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每一例扣1分,以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2023年度为例,该单位2023年有“泮托拉唑钠肠溶片”等3个品种未完成采购任务量,考虑医院实际情况,按市医保局统一口径标准考核时未扣分。
建议办理解决情况 | A | B | C | |
已解决 | 年内解决 | 跨年解决 | 暂缓解决 或留作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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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