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51/2024-122312 发布机构瑶琳镇 发布日期2024-04-19 15:48:0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瑶镇委〔2024〕10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瑶琳镇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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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各办公室、行政村: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将《瑶琳镇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共瑶琳镇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瑶琳镇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存在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等情况,但情形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需要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镇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包含城管中队及消防中队)。下属各行政村两委成员及聘用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安排,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工作出现差错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扯皮的;

(四)因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六)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出法定职权行驶工作职责的;

(二) 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 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吃、拿、卡、要”的,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五)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六)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七)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执行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安排,推进镇重点项目和中心工作,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延误工作的;

(二)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不主动、慢作为,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甚至敷衍搪塞、弄虚作假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的;

(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值班住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上下班迟到、早退的,工作时间扎堆聊天,上网炒股、玩游戏或观看与工作内容无关网页的;

(三)会议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等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四)工作期间、住夜值班违反规定饮酒的;

(五)驻村干部要做到“上情下达”,切实发挥“纽带”作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被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六)对群众投诉件、上级举报投诉件不认真办理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七)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

(八)作风效能检查时,未在岗人员无书面外出工作证明的,不能当场核实外出去向,未向镇纪委提供本人在外工作证明相关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情形之一,被镇或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查实的,作相应处置:

(一)第一次被镇纪委查实,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及以上问责处理,扣除300元考核奖,同时,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该办公室负责人(值班长)开展警示约谈。

(二)当年两次被镇纪委查实或一次被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查实的,在编人员给予诫勉及以上问责处理,扣除1000元考核奖,并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年度绩效考评等次不得评为A等次;聘用人员直接解聘,同时,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该办公室负责人(值班长)扣除500元考核奖,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扣除500元考核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上级部门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13印发的《瑶琳镇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