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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庐县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委办〔2016〕10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保留公务用车和其他乡属使用权车辆的管理,认真落实“六个不得”、“八个不准”和相关纪律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下发本通知。
一、车辆的使用范围
桐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务用车可予以保障:
1.应急公务(例如抗台防汛、除雪防冻、森林防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事件);
2.陪同桐庐县级及以上领导调研;
3.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的执法执勤公务;
4.因时间或公共交通等限制,无法及时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临时召集的重要会议,或县主要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5.接待杭州市及以上部门,以及外县市区等组织来本乡开展重要公务活动;
6.县管干部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差来回杭州市汽车站、火车站和机场;
7.运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以及紧急物资设备等;
8.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9.单位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活动;
10.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调研等公务;
11.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上述11类情况除外,日常下村入企、参加县各类一般性会议以及到市级部门办事等一律不得违规使用公车。
二、车辆的调度
1.综合信息指挥室(综合办)为公务用车管理科室,负责留用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和统筹;
2.所有公务用车,原则上专车专用;
3.公务用车中,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有用车优先权;
4.节假日期间,应急车辆由值班领导调派;
5.在乡公务用车无法满足用车需求以及赴县外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务,原则上凭审批后的《公务出差审批单》,在桐庐县公车服务平台内择优选择租车,出车后记账,定期结算;
6.10人及以上使用中巴或者大巴车辆,需提前2天与综合信息指挥室(综合办)联系。
三、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1.留用公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放;
2.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必须到定点修理厂;
3.除因公外出车辆外,其余车辆应在乡机关大院内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如有特殊情况公用,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批准;
4.驾驶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有序、优质高效”原则,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乡各项规章制度,统一服从综合信息指挥室(综合办)调度,听从指挥,完成出车任务返回后要及时告知综合信息指挥室(综合办);
5.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辆,杜绝车辆带病运行,确保行车安全,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做到勤清洗保养,保持车容整洁;
6.驾驶公务车出现违章事项,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自行担负违规处理处罚金额。行车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停止驾驶公务用车。
四、车辆使用纪律
严禁公车私用,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纪委依规严肃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2.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3.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
4.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5.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形。
五、本管理办法由综合信息指挥室(综合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桐庐县合村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