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7/2024-126041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1-18 16: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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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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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相继发布,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损失补助需进一步完善。

原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作废。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附件5第十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试行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市县包干使用,具体分配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等基础资源因素,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量与处理方式、生猪屠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以及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等因素。

(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第三段第二节: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处理方式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其中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第三段第三节:指导意见和补助标准。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病死畜禽处理量、无害化处理模式和处理机制,综合无害化处理运行成本等因素,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和实施方案,统筹各级补助经费,足额安排兑现补助资金,因地制宜支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等。

三、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桐庐县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补助标准。

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给予80元/头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和800元/头损失补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压实责任。

屠宰企业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为属地监管。

(四)规范信息报送和资金拨付。

企业主体要落实专人记录无害化处理台账,乡镇街道每月3日前将上月报表核查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拨付,原则上每年3-4月拨付一次,补助对象为县定点屠宰企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注意事项

本规范文件旨在对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损失补助,生猪屠宰主体为第一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

损失补助的监管由企业屠宰日常自查、乡镇属地网格化联动

监管、屠宰检疫人员检疫监管共同组成,并通过线下台账比对,线上系统比对,以达到全方位监管的目的。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统筹使用。老文件:区县配套资金20%,省级资金80%。新文件:优先使用省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资金补足。

(二)对资金拨付监管做了进一步的要求。新文件:要求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做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六、关键词解释

(一)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指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

(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和损失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是病死生猪的集中转运及销毁的费用补助。损失补助是指该因销毁而无法销售造成的损失补助。

(三)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除了整头死亡的生猪外,还有检疫出的病害动物内脏及检验的不可食用三腺等病害产品,综合生猪屠宰重量,每90公斤折合成一头病害生猪,以方便计算补助。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桐庐县农业农村局屠宰管理科 蒋涛

联系电话:0571-64633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