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8/2024-125748 发布机构县林水局 发布日期2024-11-01 09: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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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林业水利局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总第7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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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旭萍代表:

您在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河道清淤和砂石拍卖同时进行的建议》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改善桐庐县河道水环境质量,提高河道行洪排涝能力,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我县一直以来严格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桐庐县加强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开展河湖库砂石资源的疏浚工作。

一、您提出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清淤工程实施,并根据开挖砂石方量,通过拍卖价款扣减施工成本后上交财政的做法,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成本的节约和流程的简化,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风险隐患和难点:

1.不符合现行砂石开采管理办法:根据《桐庐县加强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的实施办法》桐政办〔2023〕50号要求不得私自出售、赠予砂石料或者将工程项目与砂石料捆绑处置。对无需设置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公开处置后,处置收益缴纳至县财政专户。

2.利益驱使下的不当行为:施工单位可能会因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过度开采砂石,或者不均匀开采砂石,这将使两岸堤防结构稳定遭到破坏,同时影响河道的生态功能和行洪能力。

3.监管难度加大:施工单位在清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隐瞒实际开采量、虚报成本等行为,使得拍卖价款和上交财政的金额难以准确核算。这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可能导致国有资源的流失。

4.生态环境破坏:清淤疏浚工程本身就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如果再加上施工单位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过度开采,这种破坏将更加严重。长期下来,可能会对河道生态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综上所述,这种做法存在多方面的弊端,需要谨慎考虑并加强监管。在实施清淤疏浚工程时,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性,以确保工程运行的安全和国有资源的安全。

二、您提出的清淤疏浚工程招标时同步实施砂石预拍,由施工单位和拍卖中标单位同步实施疏浚和转运的方案,虽 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1.清淤疏浚砂石用途管控难度增加: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水河湖〔2021〕9号中明确指出清淤疏浚项目应明确实施主体并河湖库清淤疏浚砂石由当地政府统一处置。同时根据《桐庐县加强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的实施办法》桐政办〔2023〕50号要求桐庐县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料由属地乡镇(街道)作为处置主体进行处置。鼓励将开挖产生的剩余砂石料统一运送至指定场地集中堆放。不得私自出售、赠予砂石料或者将工程项目与砂石料捆绑处置。所以工程项目和砂石料拍卖应实行挖拍分离。

2.责任划分不明确协调难度增加:在同步实施过程中,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问题和事故,责任划分会变得复杂和模糊。这将导致双方相互推诿,影响问题的解决和后续工作的进行。结合实际情况清淤施工单位和拍卖中标单位各自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同步实施清淤和转运会增加两者之间的协调难度。如沟通不畅或存在分歧,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3.安全生产风险难以控制:由于清淤和转运是同步进行的,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对整个工程造成连锁反应,我们要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例如:运输车辆和挖机适应地形能力不同,清淤进度滞后和转运能力不足,都将导致砂石资源的浪费或工程进度受阻。

4.对测绘矢量对比结果的依赖性过强:该方案提出根据前后两次测绘矢量对比结果进行结算,理论上这种方式可行且简便,但是针对河床的测绘产生的结果误差较大,意味着最终的疏浚方量会有较大的出入,直接导致国有资源的流失。

综上所述,虽然清淤工程招标时同步实施砂石预拍,由清淤疏浚施工单位和拍卖中标单位同步实施疏浚和转运的方案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诸多弊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充分评估各种因素,指导乡镇街道制定详细的疏浚方案,以确保疏浚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河道行洪安全。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