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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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规定,我县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依据
清理工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工作要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重点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第六至十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清理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改革措施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改革措施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次清理结果公布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者自动失效的,在报送时要予以注明。
三、主要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文件28件,宣布失效文件19件。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司法局
解读人:潘武伟
联系电话:0571-64217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