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解销毁扣押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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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一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扣留时间已超过半年以上,无人认领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希望下列车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咨询电话:0571-64220230
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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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一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扣留时间已超过半年以上,无人认领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希望下列车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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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