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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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等文件要求,为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征收江南镇城镇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江南镇城镇范围内(即秦渡社区、定安社区范围和江南镇工业功能区范围)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居民和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0.85元/立方米执行;企业单位按照1.2元/吨执行。
三、征收时间与方式
自2023年7月1日起征收污水处理费;现阶段由窄溪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征收污水量计算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即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桐庐县江南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