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统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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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统计局 二、执法人员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案件受理 (二)现场调查 (三)补充立案 (四)案件审理 (五)处罚告知和送达 (六)陈述、申辩或听证 (七)处罚决定和送达 (八)处罚决定执行 (九)结案归档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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