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04122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14 10:56:54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3〕34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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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22年8月1日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于2023年2月11日实施。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桐庐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有少许条款与市条例规定不相符合。为了确保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合法合理有效,更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桐庐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1.公共利益界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因公共利益需要,是指符合以下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被征收房屋确权。对未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个人住宅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组成:(一)被征收房屋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按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予以补偿;(二)装修及附属物按市场价评估确定;(三)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及有线电视、宽带网、管道煤气、空调移机等迁装费用;(四)奖励和补助。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5.商业、综合用房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按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予以补偿;(二)装修及附属物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按市场价评估确定或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三)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四)搬迁费由相应资质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五)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6.工业用房补偿。工业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工业用房和土地的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原则上采用成本法评估。


解读机关: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顾时新

联系电话:0571-5850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