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警校旧县街道网上课堂——出租房治安责任书内容学习

  发布日期: 2023- 05- 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旧县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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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租房屋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你知道出租房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吗?

如何让房东租得放心,

让租客住得安心,

以下几点要牢记在心哦!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其中,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派出所、社区(村)警务室或流动人口办证点。承租人员系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自觉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同时,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五、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人员名单报送派出所、社区(村)警务室或流动人口办证点。

八、因故不能管理出租房屋的,必须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受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出租人的相应责任。

九、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的,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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