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4/2023-02089 发布机构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3-28 16:23:3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教党委〔2023〕8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清廉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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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桐庐县清廉学校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桐庐县教育局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


桐庐县清廉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桐庐县“清廉学校”建设,营造政风清明、校风清净、教风清正、学风清新的学校育人环境,根据《桐庐县教育系统全面推进建设“清廉教育”打造“清廉学校”的实施办法》(桐教党委〔2023〕7号)和省、市清廉学校建设标准,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清廉学校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一体推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一体推进,巡查督查、整改落实一体推进,推动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一体推进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结合各校特点,全力构建“在思想上守廉,在制度上固廉,在队伍上抓廉,在课程上促廉,在文化上扬廉”的建设体系,打造政风清明、校风清净、教风清正、学风清新四位一体的“清廉学校”,推动形成党风清、校风正、教风实、学风优的良好育人环境,为推进教育现代化、高水平建设“美好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第二章 加强党建引领

第四条 清廉学校建设必须发挥教育局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局党委带头,督促学校党组织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定期不定期谈心谈话等有关规章制度。各校党组织应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中层科室主任认真做好“四必谈”机制,定期检查谈话记录。通过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和约谈提醒制度,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全面推动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守好底线、不踩红线。

第六条 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的导向,学校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清廉学校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如物资采购、经费使用、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等)。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学习宣传宪法、法制教育及普法活动组织经常、落实有力。

第三章  落实两个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是清廉学校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把清廉学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班子成员责任分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清廉学校建设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局党委班子成员每半年听取学校“一岗双责”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清廉学校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为清廉学校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不仅要抓好教育教学业务,更要督促分管范围内清廉学校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清廉学校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到班子成员和中层科室,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步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立体式管理,压实清廉学校建设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学校校监会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校监会作用,协助党组织书记抓好清廉学校建设。壮大学校监察联络员队伍,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发挥教育系统党建巡查指导组和监察联络员作用,落实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执行。聘请系统外行风监督员,每年开展集中监督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组织要履行好清廉学校建设监督职责,对学校招生、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经费使用、食堂财务、春秋游、校服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县教育局党委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做好本校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工作。

第四章  治理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2023年版)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教职工清廉教育和自查自纠活动,引导广大教师不忘教育初心,不发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不做违反教师行为准则的事。通过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大力整治教师有偿补课。抓住开学、教师节等关键节点,持续开展“微腐败”专项整治,从拒绝参加“谢师宴”、文明过好教师节开始,引领向上向善的社会文明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招生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县的政策规定,严明招生工作纪律,规范阳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要求,促进教育公平。同时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规范校服、研学旅游的监管。建立健全对校服、研学旅游等易发多发的代办项目监管机制,通过定期巡查、重点抽查等途径,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全面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检查,查处经营模式、食品配送、困难生补助等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公开透明食堂财务信息,有效遏制食堂在大宗物品采购等重点领域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推进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章  加强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根据桐庐县《“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7〕91号)和《桐庐县教育局工作规则》,制定《学校(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明确学校的议事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章程切合办学定位,修订及时,程序规范。进一步健全招生考试、职务评聘、干部选拔、经费使用、合作办学、物资采购、基建后勤、服务外包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办法,督促学校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等制度,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第二十条 完善师德评价奖惩制度。加大优秀教师表彰力度,示范引领教书育人。深化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形式,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对教师师德问题进行评价,建立教师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对查实的师德失范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在干部提任、评先评优、职称评审、评价考核中全面实行违反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督体系完备,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等制度有效落实。完善学校小微权力清单,针对各项小微权力规范运行,严格落实全流程监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动态更新,对照负面清单定期开展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推动监督数字化转型有力有效。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执行严格,做到要求公开的事项,一律依法公开。积极配合上级巡查监督、审计监督等制度的落实。

第六章  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十二条 推进阳光工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学校党政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确保“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推进阳光招生。要切实把住招生关口,严控招生计划,严守招生程序,严格做到阳光透明,实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违规处理等信息全面公开。

第二十四条 推进阳光采购。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明确职责,按章办事。公正公开透明,实现招标过程全公开。

第二十五条 推进阳光食堂。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食堂信息公开制度。设立食堂事务公开栏,设立采购公开、验收和价格公开、财务公开三个栏目。

第二十六条 推进阳光人事。严格执行人事招聘“六个公开”,即招聘政策、招聘信息、招聘过程、招聘结果、监管机制和投诉渠道公开公示。

第七章  建设清廉文化

第二十七条 科学制定一校一品的学校党建品牌建设,突出清廉建设内容。落实支部堡垒指数、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将清廉学校建设与党组织、党员“创先争优”紧密结合。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廉洁从教警示教育,针对教师队伍师德师风、违纪违规等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各类反面警示教育活动,深化查处的重点案件予以公开通报,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作用。每年学校党组织书记上1次廉政教育课。

第二十九条 强化清廉氛围的营造。利用好学校外立面、宣传栏、专题馆和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建好学校校园和网络两个宣传阵地,营造弘扬清廉、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也可在校园开辟校史馆、党建馆、家风馆和清廉宣传专栏、清风书苑、清廉图书专柜等阵地,在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辟清廉学校建设专栏。要深入挖掘校史、校训、校友等校本文化资源和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特色,开展形式多样的清廉文化活动。利用校园文化节、社团活动节等校内外活动平台,创新活动载体,开展清廉书画、清廉故事、清廉情景剧、清廉微电影等艺术创作、表演展示活动,打造独特的清廉文化品牌。

第三十条 推行清廉承诺制度。每年对全体教师开展暑期师德师风集中培训,把清廉从教纳入培训内容,签订清廉从教承诺书。对新录入教师、新提拔干部进行岗前廉政谈话教育,编制完善《桐庐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手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教育局党委负责对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清廉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大党建考核。对于清廉学校建设推进不力、措施不到位、进度滞后的,县教育局党委对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二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清廉学校示范校称号,且两年内不得推荐为清廉学校示范校认定对象。

1.学校发生严重违规办学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追责的。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在编在职教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的(自主查处的案件除外)。

3.学校因师德师风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追责,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发生其他与清廉学校示范校建设严重违背事件的。

第三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中共桐庐县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