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1/2023-01130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07 15: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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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23年1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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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桐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桐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桐残联〔2016〕32号)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9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有关规定,对本县户籍且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期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发放2023年1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四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二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级视力残疾人;

(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主要是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

2.补助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50元。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机构托养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上浮50%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二、资金渠道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每月足额发放到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账户中,其中在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补助资金每月直接拨付托养机构。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入口关”,严格准入程序,切实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附件:1.2023年1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2.2023年1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桐庐县民政局    桐庐县残疾人联合会    桐庐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9 日

桐民〔2023〕15号关于发放2023年1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