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1/2023-01126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07 15:36:3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 关联文件
关于发放2023年1月特困供养经费的通知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20〕29号),决定发放2023年1月特困供养经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截至2023年1月,我县在册特困人员。

二、发放标准及金额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2〕79号),从2022年10月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3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27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集中供养老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照料护理费1656元、828元、414元、207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分别为828元、414元、207元、104元。

2023年1月发放特困供养经费1781000元,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640679元、分散供养护理费68038元以划款形式拨付。

三、资金渠道

特困供养经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每月初足额发放。各乡镇(街道)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入口关”,严格准入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附件:桐庐县2023年1月特困人员补助及护理费汇总表

桐庐县民政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桐民〔2023〕11号桐庐县民政局 桐庐县财政局关于发放2023年1月特困供养经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