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4/2023-00108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发布日期2023-01-05 16:12:16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杭环桐〔2022〕21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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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桐庐县农业农村局、桐庐县交通运输局、桐庐县综合执法局联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活动,对自然保护地内存在的重点问题认真核查、切实整改。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开展国家、省、市、县四级历年来“绿盾”专项行动发现的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核实,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核查,扎实推进问题的处理和整改,促进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落实落地,筑牢我县生态安全屏障,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宜居城市的“重要窗口”。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范围

全县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地。

(二)重点对象

1.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的自然保护地。

2.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

3.当年遥感监测新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

4.历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自然保护地。

5.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

6.其他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

(三)重点问题

1.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后发生的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重点问题。

2.纳入省市遥感问题中的未完成整改的问题。

其中,采矿(石)由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开办工业企业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指导督促,设立码头由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采砂、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由桐庐县林业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产种质资源的破坏行为由桐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政处罚等工作由桐庐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

三、工作措施

(一)安排部署,认真落实

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桐庐县农业农村局、桐庐县交通运输局、桐庐县综合执法局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地联合检查行动。

(二)定期巡查,建立台账

为确保自然保护地监管有力,由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每月开展巡查,每月巡查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其他自然保护地至少一季度巡查一次,并如实记录巡查内容及存在问题;同时由杭州市生态环境桐庐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联合巡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排查省市县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问题,通过联合巡查进一步理清问题底数,建立台账。(要求:每季度至少1次;根据收到的线索及时排查)

(三)强化举措,落实整改

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研判,并按要求落实整改举措。具体整改按照部门职责履行,如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由桐庐县林业水利局负责牵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桐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采石(矿)由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问题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杭州市自然保护地问题点位整改销号管理要求》执行。(要求:发现问题后及时开展)

(四)强化考核,县乡联动

将自然保护地的巡查自查工作纳入对各有关乡镇(街道)的综合考评,要求各有关乡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自查,建立巡查台账并及时上报保护地主管部门,若被国家、省、市、县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将在年底考核中进行扣分。(要求:每季度至少1次)

(五)严格审批,源头管控

通过县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前介入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一是精准指导服务企业,加快项目审批效率;二是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及林业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绝不让保护为发展让路。(要求:根据项目审批申报情况及时开展)

(六)数字赋能,提高效率

在“绿盾”行动中,强化科技支撑,依托数字桐庐建设,充分利用遥感监测技术、无人机巡查和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自然遥感监测,做好问题图斑核查,并根据问题图斑核查结果和自然保护地现场核查结果,形成生态监测排查清单和矢量图。(由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牵头开展要求:每季度至少1次)

(七)加强宣传,全民参与

将对自然保护地的巡查纳入日常工作,在日常下乡检查指导工作中宣传自然保护地监管保护要求,严格要求各有关乡镇(街道)在引进涉及自然保护地项目时须首先考虑自然保护地的生态功能及保护性质,在确保不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及景观风貌的情况,合理利用生态优势,招引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的项目。(要求:每季度至少1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桐庐县农业农村局、桐庐县交通运输局、桐庐县综合执法局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治、起草上报工作总结、报告、问题整改台账等事宜,总结报告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县美丽办;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组织自然保护地内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工作,开展联合实地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二)保障工作质量,强化科技支撑

县级各部门、自然保护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对“绿盾”问题台账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出现重报、漏报、错报等问题,认真核实并不断更新完善自然保护地问题台账,切实整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自然保护地管理问题和监管漏洞,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及时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对焦点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强化科技支撑,各部门要依托数字化建设,充分发挥遥感监测技术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各自然保护地数据资源。

(三)做好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各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公开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整改信息,努力营造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相关说明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实施,如省市另有相关要求的则根据最新要求实施。


附件


桐庐县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名录


序号

类型

保护地名称

所在地

级别

面积

(公顷)

建立时间

1

风景名胜区

“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桐庐段)

桐庐县

国家级

/

1982.11

2

森林公园

大奇山国家森林公园

桐庐县

国家级

700

1992.11

3

桐庐瑶琳国家森林公园

桐庐县

国家级

949

2008.12

4

桐庐白云源省级森林公园

桐庐县

省级

2301

2010.11

5

桐庐云湖省级森林公园

桐庐县

省级

1058

2014.11

6

湿地公园

桐庐南堡省级湿地公园

桐庐县

省级

1781

2015.12

7

桐庐萝卜洲省级湿地公园

桐庐县

省级

426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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