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0090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30 15:24:46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3〕2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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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依法依规,体现政策刚性的需要。2017年由县拆迁办牵头出台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主体框架上基本延续了08年滨江区块政策,主要分为:适用范围、补偿原则、补偿机构、安置人口及时间界定、房屋用途认定及补偿、安置方式、有关事项等7个部分。该政策自实施以来,有序的推动了各个征迁项目,顺利完成了房屋签约拆除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为了逐步与市条例接轨,在与周边县、市政策的对比下,现有政策与当前实际征迁理念不相符,急需完善修订。

(二)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了重大调整,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前置至征地补偿安置环节中,作为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适时的调整政策有利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确保重大项目的顺利落地实施。

(三)体现公平,保护合法利益的需要。取消参补面积,对今后被征迁户超层、超占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及管控,同时, 重置价等价格体系的调整符合当下建房实际情况,保障了被征迁户的合法利益,同时 “扩中”“提低”了中、小户型家庭的总体利益。

二、政策主要内容

该政策分为:适用范围、补偿原则、补偿机构、安置人口及时间界定、房屋用途认定及补偿、安置方式、奖励政策及其他规定、有关事项等8个部分。

1.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指导意见。乡镇考虑区域土地级差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区块政策,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超出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或另行制定的配套政策需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2.补偿原则:实行“阳光征收”,坚持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做到收程序、征收政策、补偿依据、补偿结果“四公开”。

3.补偿机构:明确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人口与房屋两个核定小组,评估机构需由补偿人公开招标选定。

4.安置人口及时间界定:安置人口及时间界定沿用原政策;公寓房安置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12个月止;货币安置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12个月止;迁建安置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通知宅基地分配放样之日止。

5.房屋用途认定及补偿:明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建房批准文件、地籍资料等相关文件的记载为准,由房屋核定小组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取消参补面积的认定,对今后被征迁户超层、超占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管控。

房屋补偿:(1)被征收住宅补偿按估基准价标准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2)合法住宅以外的其它建筑、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可以予以适当补助,最高不得超出该房屋建安重置评估残值。(3)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作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适当补助。(4)村集体合法非住宅用房不作产权调换,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最高不超过3倍予以补偿。

6.安置方式: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三种。补偿人可根据区块实际情况组合、混合搭配安置方式。

公寓房安置60㎡/人,按优惠价购买。被征收合法住房面积超过基本安置面积部分,基本安置人员可按综合成本价置换购买安置公寓房,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人。车位具体标准和购买办法由补偿人根据安置点的实际另行制定。

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公寓安置用房结算价款。货币安置单价确定以周边商品房市场比准价;周边安置房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

迁建安置延续原政策。

对公寓房安置的被补偿人在安置指标结清后提出书面申请,经补偿人同意后,原则上在保留1套公寓房的基础上,放弃实物安置指标的,由补偿人按货币化安置单价回购剩余安置指标。对货币安置的,取消限价房政策。

7.奖励政策及其他规定:为实现“阳光”征收,顺利推进项目实施,对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工作的被补偿人,实行奖励政策。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奖励总额每人最高不超过11.5万元;涉及整村征收项目的,可对基本安置人员设置营业用房奖励政策,营业用房奖励最高不超过每人7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统一落实到所属村,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属村委会或股份制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实物部分奖励的,经补偿人同意后以货币化方式统一补偿到村集体。

选择货币安置的,奖励总额每人最高不超过7.5万元,并可设置最高不超过货币化安置款10%的奖励。

选择迁建安置的,奖励总额每人最高不超过7.5万元,并可设置合法住宅建安重置评估补偿总款(不含装修)30%的奖励。       

装修保底奖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700元奖励,超过按实评估;搬家补助不变,临时过渡费为600元每人每月。

安置房全装修交付奖励: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在征迁区块内被补偿人自愿选择安置房全装修交付达到80%以上比例的,补偿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8、有关事项

本指导意见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顾时新

联系电话:0571-6421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