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53/2023-00474 发布机构百江镇 发布日期2023-01-14 09:53:48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百政〔2022〕13号 关联文件
关于实施百江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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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各办公室、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19〕55号)、桐庐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桐放管服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镇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国有(集体)资金从事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遵循规范、高效、择优、诚信的基本原则,坚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鼓励采用电子化自主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各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规避招标、肢解项目招标,违规变更招标方式,一经发现,由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调查处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镇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领导小组,对本镇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则;

(二)牵头审核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指导和协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四)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日常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调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督促交易统一进场、交易方式合法合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开展监督与检查;

(二)到场对小额交易活动交易评审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项目标后实施监管与检查;

(四)牵头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质疑(异议);

(五)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小额财政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项目,且项目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评估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国有企业、村(社区)利用国有(集体)资金

采购物品和服务项目等。根据项目不同,标准限额确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土石方及房屋拆迁、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小流域(河道)治理、山塘水库除险加固、交通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

(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包括房屋、机器设备、林木资源、山塘水库等资产有偿使用或转让,单项交易资产总额(评估值)或租金总额(年租金×年限)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小额交易活动鼓励采用电子交易。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可通过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进行自主交易;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可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询价。小额产权交易项目探索电子竞价,小额工程服务使用中介超市自主交易。

第四条 对于小额交易限额以下的项目(除可采用电子交易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小额交易限额以下建设施工项目

1.镇级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限额以下按照“公开透明、程序简便”的原则公开招标。特殊或者应急情况下,可经分管领导将相关方案建议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2.村级工程建设1万元以内项目,通过集体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自主实施;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相关审批程序后到镇交易中心确定项目编号,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此类项目百江村、联盟村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7个,其余各村不超过5个,超过的,则由联村领导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交易项目,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特殊或者应急情况下,可由联村领导将相关方案建议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二)小额交易限额以下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中介服务费20万元以下原则上在中介优选系统采用自主委托、比选、竞价等形式确定中介机构。中介优选系统发布项目委托信息需填写《中介优选系统委托方式确认表》(附件)并经领导签字确认或凭镇班子会议纪要发布。

工程监理、审计项目参照《百江镇驻镇监理、工程审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1.镇级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单项服务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由相关业务办公室按要求确定中介机构,并备案至镇小额交易中心;单项服务合同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由相关业务办公室提出相关方案建议,经四方会议(镇业务分管领导、镇招投标分管领导、镇小额交易领导小组组长、镇纪委)审核初步通过后,由业务分管领导提交镇班子会集体研究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单项服务合同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中介服务,按照程序公开招标。

2.村级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单项服务合同价在5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村两委集体决策按要求确定中介机构,并备案至镇小额交易中心;单项服务合同价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村两委集体决策提出相关建议,经相关业务办公室汇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备案至镇小额交易中心;单项服务合同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村两委集体决策提出相关建议,经相关业务办公室汇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业务分管领导提交镇班子会集体研究审核,最后备案至镇小额交易中心(附镇班子会议纪要);单项服务合同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中介服务,按照程序公开招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五条 小额交易活动一般采用电子交易模式,无法采用电子交易模式的,则在相应平台公开招标。

小额交易程序如下:

(一)立项报批。各行政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按照桐庐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桐放管服办〔2022〕2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计划上报,各业务办公室做好项目审核。 

(二)交易申请。招标人携立项报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项目施工图纸、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向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

(三)编制交易文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招标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

(四)信息发布。招标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从信息发布到组织交易不少于7日(含节假日)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小额交易双方在中标公示结束7个日历天内,到镇政府签订合同。

(六)资料归档。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须及时将交易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有必要实施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业务办公室负责人等对变更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方面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形成相关工程变更论证会议纪要,并填写《百江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百江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备案至镇小额交易中心,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工程变更规则如下:

(一)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二)在合同价范围内,因项目调整导致工程量或者施工内容变更的,经相关业务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百江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即可),并在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由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在合同价10%以下的,经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并在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实施;

(四)由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在合同价10%以上15%以下的,经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并在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抄送镇纪委后实施;

(五)由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15%及以上,一律由镇纪委先对相关项目责任人进行问责后再实施,并报招管办备案。

变更最终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严禁采用事后补办变更手续或拆分变更的手段规避程序规定。工程变更没有得到审批就实施的不予办理结算,所有责任及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变更费用一律不予以支付。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工程进度、质量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日常跟踪机制,有效控制在规定的工期之内完成全部工程量。

第八条 各行政村应当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村两委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监管,实行村主要领导负总责、责任终身追究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重点监督参建各方主体履职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驻村干部全程参与联系村的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大自身内部人员的管理力度,禁止内部人员插手工程项目的投标与施工,杜绝一切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工程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等要求,及时进场施工,禁止出现非法挂靠、转包、分包等行为。对查实有挂靠行为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通报并限制该企业在本镇辖区内的投标资格,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镇政府是辖区内小型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的第一监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直接责任主体,镇政府各相关职能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做好各业务线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抄送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参与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30万元以内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由村级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报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30万以上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由各行政村向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工程评议申请,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评议。

第六章  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村级工程项目完工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向镇政府相关职能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验收。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由村两委、村监会、驻村干部、镇业务线负责人、分管领导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村两委、村监会、驻村干部及镇业务线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参加。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业务办公室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验收。镇村各类工程项目涉及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由分管业务线上报申请验收。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六条 实行严格的项目资金支付制度,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者个人(除合同约定外)。中标人应当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本地税务票据进行结算,镇财务中心和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必须在“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资金拨付审核表、验收合格证明(完工项目)及结算审计报告(审计结束项目)”六类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方可支付款项,对违反工程支付“六凭证”制的情形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为施工单位垫付工程前期费用,工程项目验收前,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5%。履约保证金必须在通过工程验收并提交完(竣)工资料后方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标后考勤情况作为合同履约款项支付依据,经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的考勤违约扣除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向施工、监理单位超支超付。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专人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计划方案、会议纪要、立项资料、工程预决算、招投标资料、合同文本、施工联系单、工程变更资料、监管记录、施工图纸、隐蔽工程、对比照片、验收报告、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单等收集完整按规定存档,并报送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转化为固定资产。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办公室负责解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后实施。《关于推行村级建设项目“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百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百政(2022)13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