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1/2023-00270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1-12 11:10:4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财综〔2022〕14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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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我们积极拓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出政府采购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10条措施,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14号)第5条;

5.《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6.《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第三部分第(四)项;

8.《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43号)第五部分第(四)项;

9.《浙江省经信委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

10.《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

二、主要政策举措

(一)进一步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调整了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此前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按照全面顶格的原则,我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顶格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支持小微企业获得更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因此,本《通知》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2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6%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023年1月1日起,采购单位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合理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和评审优惠幅度。

(二)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5%,本《通知》要求进一步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为法定最高缴纳比例的10%。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要求,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对减少占用企业资金作用非常大,为确保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落实到位,本《通知》明确,完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条款,采供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比例、付款条件和时间等。加快推进供应商提交资格文件“免证明化”,减轻供应商负担,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

(三)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考虑到部分工程项目规模较大、金额高,对供应商的规模和实力确有一定要求,鼓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预留给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为保障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发改、经信、建设、水利、交通、商务等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部署,调整完善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

(四)进一步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预算管理,发挥预算一体化信息系统、政采云等数字化管理工具功能,合理设定审核条件,推动采购单位认真执行预留份额政策。加快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采购单位应尽可能提前启动采购程序,原则上不晚于7月底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采购。采购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效率。财政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效率。

(五)进一步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为贯彻《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对首台套产品、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为加快推动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医学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本《通知》明确优化政采云平台功能,探索创新和高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采购新模式,积极支持高精尖医疗设备和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认定的创新医疗仪器设备推广应用。

(六)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积极推动构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财政政策体系,《通知》强调推广和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交通工具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深化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七)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为加快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消除区域市场壁垒,财政部门对采购组织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从严处理。为支持服务业纾困解难,通过承诺入围方式征集供应商且协议期尚未届满的网上服务市场项目,常态化开放物业、会议、印刷等服务行业供应商入驻,并开展交易。为加强电子卖场采购管理,落实预留份额和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减少采购争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拟进行竞价采购的,由现行可通过在线询价方式采购调整为通过项目采购系统-询价采购实施。

(八)进一步优化评审管理。为进一步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采购单位应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为破解专家本地化可能造成评审不公正问题,建立跨区域抽取专家评审机制,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覆盖面。推进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依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增加客观评审因素;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情形由评审小组成员个人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调整为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从而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

(九)进一步升级数字化平台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改革,聚焦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预警预测和战略支撑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数智化算力水平;总结推广政府采购数字化共建共享改革试点经验,稳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构建完善“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政采云平台移动办公功能开发,提供政府采购智能客服,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档案云存储管理,加快供应商信息登记和商品上架审核,促进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更加智能、便捷、高效。

(十)进一步健全监管模式。运用政府采购数字化改革成果,优化政采云平台功能,推进实施政府采购预警监控管理,提升采购监管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能力。为保障市场主体权益,进一步完善平台交易维权预警规则、处理规则和申诉规则。继续推进网超商品标准化和价格指数建设,加快落实标准化商品低于市场指数价作为网超商品上架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平台商品价格管控,减少事后处理处罚。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文件术语释义

评审价格扣除:指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报价予以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在同等条件下低价具有优势。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前,将相关采购信息通过政府采购指定渠道对外公开,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项目信息,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五、其他

该文件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未设立宽期限的主要原因为: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方案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尽快出台稳定经济大盘政策体系及相关具体政策举措的工作要求,尽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疫情和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其中,第一条政策“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解读人:濮樟平(桐庐县财政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1-5850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