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2/2022-119455 发布机构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2-09-02 11:30:2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2〕29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企业上市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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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1.对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50%于实际发生后兑付,50%于企业经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或经境外交易所受理后兑付。

政策解读:企业上市前期中介费用较高,且上市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鼓励企业积极启动上市工作,对企业上市前期中介费用进行补助。

2.对上市培育企业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按转增股本金额的6%给予奖励;对上市培育企业在股改中以上市为目的而进行的内部资产重组,按企业资产重组实际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50%于企业完成股改后兑付,50%于企业经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或经境外交易所受理后兑付。

政策解读:企业股改中为增加总股本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需缴纳转增股本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留县比例32%,留县部分为转增股本金额的6.4%,本条政策是对此税收的留县部分进行补助,故设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6%给予奖励”;企业股改中为做大规模而进行资产重组时,会产生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本政策是对此类税收的留县部分进行全额补助,考虑到不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负率不同等因素,参照临平区最新出台政策,设定为“按不超过资产重组金额的5%给予奖励”。

3.对经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的企业,以受理辅导备案上一年审计年报利润为基数,对年利润增长部分,按4%给予奖励,最多奖励3年,且企业成功上市或中止上市工作后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政策解读:企业为实现上市和获得更高的市值,上市前几年的经营利润需体现一定的增长性,本条政策是对企业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起,为实现年利润持续增长而产生额外企业所得税的留县部分进行补助,科技型企业所得税率为15%,留县比例32%,留县部分税收为利润增长部分的4.8%,故设定为“对年利润增长部分,按4%给予奖励”。

4.对企业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改,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材料经浙江证监局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对关于修订《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中第11条的优化调整。原政策为“对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境外五大交易所)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220万元奖励。”,新政策做了以下调整:一是奖励节点细化,从原政策的3个奖励节点增加为4个奖励节点;二是奖励阶段前移,从原政策的上市前共奖励180万元增加到400万元。

5.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20%以上(含)投资于我县境内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奖励。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企业的奖励,由于海外市场的风险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奖励力度低于境内上市的400万元。

6.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于我县境内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实现融资,募集资金实际投资于我县境内部分,按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鼓励上市公司将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县,支持我县产业发展,同时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多强,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发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

7.对上市公司的我县自然人股东、持股平台公司股东(合伙人),在其原始股在我县减持时,按不超过投资收益的6%给予奖励。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对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减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留县部分给予补助。个人所得税税率20%,留县比例32%,留县部分为收益的6.4%,故设定为“按不超过投资收益的6%给予奖励”。

8.上市公司中对我县有贡献的高管人员,按年收入的4%给予奖励。上市公司年利润每1000万可以获得一个高管奖励名额。

政策解读:为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支持,按上市公司年利润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高管名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以年收入30万的高管为例,实际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14.36%,留县部分32%,实际留县部分税收为4.48%,向下取整4%。

9.对我县上市培育企业,按浙江省《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在能源资源分配时给予保障。

政策解读:我县在能源管控期间,根据企业耗能情况对企业实行限电措施,而限电会影响上市培育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上市进度,本条政策是为上市培育企业提供能源保障。

二、支持股权投资类机构发展

10.对我县重点拟上市企业,我县政府基金和国有企业将优先考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执行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政策解读:通过产业引导基金和国有公司投资我县重点拟上市企业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增加企业上市成功的信心。

11.对我县私募股权基金穿透后的个人合伙人,在其投资项目退出时,其个人合伙人对桐庐有贡献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收益的6%给予奖励。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为鼓励私募股权基金落户我县,使我县上市培育企业和上市公司获得更多融资机会,同时形成金融机构集聚效应,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分红收益时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留县比例32%,本条政策对投资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补助,故设定为“按不超过其投资收益的6%给予奖励”。

12.对我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实际募集资金的2‰给予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对我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其投资收益部分(以卖出股票后确定的收益金额计算)的4‰给予奖励。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为鼓励私募证券基金落户我县,对每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实际募集资金的2‰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私募证券基金在卖出股票时,收益部分需缴纳3%的增值税,留县比例16%,留县部分税收为收益部分的4.8‰,本条政策是对该税收留县部分进行部分返还,故设定“按其投资收益部分(以卖出股票后确定的收益金额计算)的4‰给予奖励”。

三、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

13.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日均贷款余额的4‰给予补助。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对《关于印发桐庐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条政策的通知》(桐政发〔2021〕6 号)第10条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对补助的放贷类型不做要求,补助比例不变。

14.对我县融资担保机构实行风险阶梯补偿,以年日均担保余额为基准,当年放大倍数达到2、3、5倍以上的,分别给予0.4%、0.5%、0.75%的风险补助。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关于印发桐庐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条政策的通知》(桐政发〔2021〕6号)第9条。

15.对我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公司,按年日均出借资金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经审计,发现未履行监管要求的,视情节扣减。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执行桐庐县财政审核审批第十九次专题会议纪要(桐财审[2021]6号)中关于延长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扶持政策有关规定。

16.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本县合法经营的各类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贡献奖考评,具体考评按桐庐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及社会发展评价执行。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是执行《关于印发桐庐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条政策的通知》(桐政发〔2021〕6号)第11条。

四、其他事项

17.本政策适用企业为在本县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国家、省、市、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政策解读:享受本政策的上市培育企业须在我县合法注册运营,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个人需参考其纳税所在地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国家、省、市、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8.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需及时给予解决,重大事项要积极协调处置。

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对企业上市工作要开通“绿色通道”,增加企业上市工作效率。

19.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事项须提前报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确定。

政策解读:本政策涉及面较广,要求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事项须报县金融办确定,以确保政策补助面的可控性。如第5条中“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一般小企业进行股改的财务成本不高,且对我县上市工作无实际性帮助,所以需对进行股改奖励的企业进行确认。

20.本政策施行时,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之前完成的上市阶段和产生的财务成本,可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

政策解读:我县有多家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为体现政策的覆盖面,加大对已启动上市工作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本类企业之前完成的上市阶段和产生的上市财务成本同样享受奖励(补助)。

21.单家企业完成上市累计奖励最高1500万元。

政策解读:为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同时保证政策的可控性,将本政策在企业完成上市的奖励上限设为1500万元。


解读机关: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陈彬(县发改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联系电话:0571-58569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