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7/2022-118632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7-28 17:19:42
统一编号ATLD65-2022-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农〔2022〕97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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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有效提升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项目建设绩效,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1〕18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计发〔2022〕1号)等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和保护的活动。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分年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局储备,经县农业农村局评选确定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项目批复开展建设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项目类型及规划编制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提升、认定三种类型。①建设类。在现有耕地(以永久基本农田为主)中选择基础设施年久失修、耕种条件差、宜机化率低的地块进行建设提升,建成设施完善、稳产高产、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②提升类。对历年已建成但基础设施损毁严重、地力偏低、耕种条件较差的高标准农田,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改造提升,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③认定类。对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要求的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等项目,依据其立项和验收文件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农田建设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林水等部门规划衔接,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镇(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及时开展踏勘选址工作,确定项目建设地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且资信良好的机构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图纸附件、概算书等,并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规定的设计深度,单项工程设计达到施工图的深度。结合实施高效节水灌溉的,编制初步设计时另行说明。

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有关部门进行县级初审,初审通过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复审,再根据市级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将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复。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有条件的村(畈),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并小田成大田。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宜机化改造,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有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普及采用需水灌溉、精准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节约农业用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一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村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设计方案,如因勘察设计缺陷、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并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进度,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等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第十三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参与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项目工程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完成完工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先行组织竣工自验,依据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县级初验申请,并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汇编成册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规资、林水等部门进行县级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制度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安排上图入库,确保按期完成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第五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业企业等。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与地力培肥;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含机耕路、生产道及其他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措施。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中介服务费(含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费用)、工程费、审价审计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实行阶梯式收费标准,即: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费控制在项目概算投资的10%以内,其中勘测设计费占比不超过4%;单个项目投资500-10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控制在项目概算投资的9%以内,其中勘测设计费占比不超过3.5%;单个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费控制在项目概算投资的8%以内,其中勘测设计费占比不超过3%。项目建设各项费用均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测算,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不列入补助支出范围。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包括项目评审、项目协管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按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补建(新建类)高标准农田项目亩均补助4000元,配套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依据高效节水灌溉受益面积亩均增加补助资金1000元;改造提升类项目亩均补助3000元。亩均投资未超出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投资进行补助;亩均投资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认定类项目不予单独补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完成招标并开工,按工程中标价的30%拨付首批补助资金;项目完工并完成县级验收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六章  后续管护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体农户落实后续管护措施,签订管护责任书,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根据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要求,从2022年起,对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省级补助标准(10元/亩)的50%落实管护资金,并列入各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护,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管护项目进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坚持建管用并重原则,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坚决禁止闲置和抛荒;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开发利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财政补助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工程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绿色农田建设、市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耕地“两非”整治优化地块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管理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1日起施行,原《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桐农〔2020〕13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桐农〔2022〕97号 关于印发《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