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59/2022-118245 发布机构县经信局 发布日期2022-07-18 14:43:12
统一编号ATLD00-2022-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2〕19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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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强产兴县”战略,围绕制造业五年倍增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扩量提质

1.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2.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实现“新升规”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综合贡献8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亩均贡献前十名,授予“亩均贡献领跑者”称号。

4.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鼓励智能制造

5.对规上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300万元以上(不含税,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8%、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项目及规下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投资50万元(含)以上且节能(含水、汽)率达10%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对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杭州市制造业技术改造政策执行(未通过市评审的项目按县内政策执行)。

新建项目及规下企业在申报补助资金之前升规的,补足规上企业剩余比例补助资金。

6.对经评审认定的工厂物联网(数字化攻关)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分别给予外购软件技术50%、数据采集设备、自动化物流设备采购额30%的补助,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攻关项目或自项目实施之日起两个自然年内获评省市“未来工厂”项目的,再给予生产设备投入20%的补助。针织、制笔及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企业实施工厂物联网(数字化攻关)项目的,给予生产设备投入2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7.对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进档补差)。对市级“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奖励(进档补差)。

8.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进档补差)。县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采取备案制,实行绩效考评,根据阶段性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分期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9.大力推广行业级轻量化智改模式,阶梯式补助试点应用企业(细则另行制定)。对在工业互联网应用方面服务县内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工程服务机构,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10.每年发放价值50万元的“数字化服务券”,支持企业通过省“智造荟”平台购买数字化诊断等服务。

三、鼓励强核固基

11.对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绿色低碳

13.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当年实施完毕的企业(项目),给予设备评估净值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协作配套

14.对本县企业通过产业链协作,带动县内非关联企业发展的,当年实际交易金额500万元以上且主营收入增长8%的企业,给予超额部分1%的奖励(以交易发票为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拓展市场

15.加大桐庐产品应用推广力度,鼓励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桐庐产品纳入《杭州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并推广使用。

16.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对规模工业企业参加展会的,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组织1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给予每次3万元、不超过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的展会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集聚发展

17.对小微企业园投入运营后,连续两年亩均贡献达到35万元以上的,给予市场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园(基地)、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四星级小微企业园、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市场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提档补差奖励。

18.对小微企业园每增加1家规模企业,给予市场化运营主体每家3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存量优化

19.每年提取全县土地出让收入的1%资金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

20.对兼并重组后成立的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土地厂房评估值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针织、制笔及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企业,实施行业内兼并重组的,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21.企业新建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4以上且已竣工验收的,按超出容积率1.4以上部分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经联审把关实施改扩建厂房且已竣工验收的,按第三层50元/平方米、第四层60元/平方米、第五层及以上8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建设且已竣工验收的,给予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以上补助不含小微企业园。

八、鼓励人才培育

22.实施企业人才素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企业家、高管人才、数字化专家等企业人才队伍队培养。

九、附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本县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和服务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工程服务机构。

对当年投资类项目的补助比例,根据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增加1个百分点,C类企业下降 2个百分点,D类企业、以标准地出让的项目(企业)在未通过验收之前不享受政策。

非D类的低效企业,不得享受奖励类项目补助,但可享受投资类项目补助,参照C类企业执行。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一企一策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预算资金1亿元,如超出预算部分,按比例折算(不含国家、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需县财政配套部分)。

本政策自2022年8月12日起开始实施,有关奖励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原《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 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的通知》(桐政发[2020]35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未来工厂”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2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2年7月12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