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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农村环境愈发美丽,越来越多的人都愿意重新回归农村。“日出布谷鸣,田家拥锄犁”,这是大家目前向往的悠哉生活。随着《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桐政办〔2020〕31号)的发布,在农民建房过程中,也有越来越多的问题急需解答。
01 如何申请审批建房? 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农户提交资料——村委受理审核——村镇办规资所联合踏勘建房位置,确定是否符合规划——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通过后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审批表批准——下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街道联合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办理不动产权证。 02 现阶段建房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申请建房,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申请书。申请由户主为代表提出,户主由家庭自主申报确定,推荐有申请建房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 2.现有家庭成员身份情况证明或说明、承诺等; 3.现有家庭成员审批或占有住房情况等证明或说明; 4.拟新建住房设计图。尚未编制的,村民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前提交或选择。 村民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申报、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03 我向村委提交了申请资料,但是却不予通过,为什么?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1.现有宅基地面积达到本办法限额标准80%的; 2.出租、出卖、赠予、分家析产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申请分户审批的; 4.在已列入旧村改造、搬迁(拆迁)或其他重点管控的区域内申请建房的; 5.在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置到位的地块申请建房的; 6.存在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7.因承诺退出或放弃宅基地已享受有关安置政策或待遇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04 现阶段建房面积有何变化,可以后续建造附房吗?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附房等附属用地。农村村民建房以家庭户为单位提交申请,面积实行限额管理,其中3人及以下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4人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05 准备重新建房,但是跟邻居有矛盾,对方不同意我拆建,怎么办?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应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和拟建房地块附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应达成调解协议;协商不成,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06 家里有兄弟姐妹,现已分户,是否可以根据户口本数量进行多房审批?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四条: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就建房资格发生争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安机关户籍落户登记不作为认定农村村民建房资格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第七条:建立协调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村民建房资格认定指导等工作。 07 因为使用需要,想在宅基地上挖一个地下室,有什么规定?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施工人。第十三条规定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批准宅基地范围,不得影响周边建筑安全,层数不超过一层。 08 家里有合法继承的其他老房子,是否可以保留不拆除,仅仅拆除自己名下老房?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村民申请建房,应拆除原所有宅基地上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登记。不宜拆除的,由村集体收回或组织调剂,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不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的,不予批准。 09 房子建造完毕,如何申请用电? 农民建房房屋结顶后,需通知村委及街道相关办公室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下发《桐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该审批表可用于后期办理用电、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10 房屋建设完成后,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四十条:质量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土地和规划复核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核查建房是否超出宅基地批准范围,是否符合住房设计方案。 通过复核验收的,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