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63/2022-117050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5-30 09:43:49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市监〔2022〕22号 关联文件
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发挥“哨点”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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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哨点”作用,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药品零售环节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零售药店要做好购药人员的管控工作。对购药人员要求佩戴口罩、扫健康码、查看行程码、测体温,根据需要查看核酸检测情况。对体温异常,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的人员要及时报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并在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内进行异常情况未购药成功登记上报。

二、各零售药店要做好自身防控工作。每天要定期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药店员工每天上岗前要自测体温,体温正常的方可上岗,并将每日消毒和人员体温情况在浙里药店进行登记上报。

三、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购买“四类”药品时,需要根据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在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内上报;对于有新冠“十大”症状的顾客,且购买药品又不属于“四类”药品目录内的产品,也要进行实名登记,及时上报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

四、各零售药店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严格执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