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8/2022-116193 发布机构县林水局 发布日期2022-04-12 16:14:0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林水〔2022〕45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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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说明

本办法中林业项目包含县本级林业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安排的林业建设项目。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是指对林业项目的信息发布、前期申请、申报立项、实施监管、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资金使用监督、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二、制定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61号)、《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等林业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林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林业项目申报、立项以及建设实施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分工

项目办、局各业务单位、局办公室财务各司其职,分别负责牵头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项目的实施和验收以及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二)完善专业力量

1、项目办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扶持意见,结合我县发展规划制定项目储备库项目指南,经局专题会议通过。

2、储备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自愿编制申报并入库。

3、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由局属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参与项目论证、咨询、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立项和实施管理

确定当年实施项目,由相关业务单位和项目办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报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后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业务单位落实专人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定期开展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按项目实施规划或方案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验收和绩效管理

项目建设完成后,业务单位指导实施单位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由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相关业务单位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台账资料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局项目办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严格按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桐庐县林业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郑宝成  

联系电话:0571-5856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