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 购买煤气不提供发票 | 提交人 | 王冰 | ||
事件内容 |
2月13日上午,本人向桐庐江南液化气公司购买一桶煤气,145元,购买后明确向该公司人员(其电话18968173498,办公电话64627965)要求提供发票,其反馈可以询问送气工索要,该公司送气工(13362131997)询问后提出,送气工均不提供发票。后公司反馈送气工没有,公司也不提供发票。针对该情况,其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三十六条,请求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做出严肃处理和相应处罚。相关音频证据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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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提交时间 | 2022-02-13 00:00:00 | 答复时间 | 2022-02-15 11:46:18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 |
答复内容 | 桐庐县税务局接到信访人王先生信访件,反映在桐庐江南液化气经营部购买煤气不开发票问题,税务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该经营部,进行税法宣传和沟通,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潘女士后来联系了王先生,并送去了购买煤气相关税务发票。税务工作人员电话回访信访人王先生,他表示已经收到发票了,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回访电话:64216872,回访人:袁波,回访时间:2月15日上午10点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