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4/2022-114356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发布日期2022-02-11 16: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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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非法狩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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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及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日19时许,横村镇某某村村民报案称看到一名可疑男子,怀疑其在山上放置捕兽夹。桐庐县公安局横村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嫌疑人龙某某当场承认其在禁猎区放置捕兽夹。经聘请桐庐县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中心(桐公(横)鉴聘字〔2021〕00036号)对疑似野生动物(死体)进行物种、保护等级及价值的鉴定。根据《关于非法狩猎案件技术鉴定书》(桐林技鉴〔2021〕第3号),确定疑似野生动物为小麂,偶蹄目鹿科鹿属,拉丁学名:Muntiacus reevesi。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1月1日,小麂基准价标准为 3000元。由此确定龙某某所捕获的小麂总价值为3000元。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龙某某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黄麂,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龙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并出售、食用的行为,需承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生态破坏的损失。

三、违法事实的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非法狩猎案件的相关责任人龙某某承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侵权赔偿。目前龙某某已向桐庐县林业水利局缴纳了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赔偿金缴至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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