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政务类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及机构数字化监管信用评价治理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2- 12- 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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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县政务类中介服务现代化治理转型,构建“以人为本、竞争有序,职责相称、敬业守信”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类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及机构(以下简称政务中介),是指在我县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业技术服务和涉及服务、审批、监管、验收等市场化收费的行为人及其相关机构。

第三条【数字平台】本办法所称中介优选平台是指由桐庐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县放管服办)统一建设,为我县范围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统一公共平台,阳光参与各类政务中介选取,并按照多维监管评价规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数字化应用平台。鼓励非政务类中介活动在县中介优选平台选取、交易和监管。

第四条【行业监管】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是指县内所有县级部门、国企事业单位(含双重或垂直管理)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公共服务过程中,履行中介业务指导、评价等行业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平台职责】县放管服办负责全县中介优选平台开发建设和维护,制定政务中介数字化多维评价办法,统筹协调全县各类政务中介信息登记、选取监督、评价公示,督促行业监管增补竞争不充分领域,会同行业监管优化个性化考评需求和定期通报政务中介多维评价排名和负面清单等。

第六条【行业职责】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行业的准入规则制定、项目行业评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投诉举报核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处罚等。对行业内发生重复收费或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垄断竞争型、非法经营型收费等行为,及时主动开展调查处置,规范从业行为,主动融入数字权限数字平台监管治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条【业主职责】项目业主根据数字平台要求,在中介优选平台按需发布公告,公正合法选取政务中介,并根据中介优选平台提示,全过程做好服务事项评价。对政务中介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公平有据提出需求诉求。

第八条【中介职责】中介优选平台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注册登记,政务中介应当根据平台要求,逐一落实从业人员的申请服务事项,并以从业人员资质、能力为准做好从业信息登记和业务承接。

第九条【人员登记】按照“以人为本”要求做好从业人员登记,经3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由行业协会开展确认(2个工作日内)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自动入库。入库个人、企业应对录入信息真实性负责。服务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资质要求的,需要人员资质和机构证照相符;服务事项无资质要求的,原则要求不登记有中介服务违法犯罪历史的、年龄65周岁以上的和无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业人员具备多项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多项服务。

第十条【显示排序】中介优选平台按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结果高低进行排序,结果相同按以下规则排序:有资质优于无资质、资格等级高优于等级低、有公司备案优于无公司备案。所有条件都相同的,则按完成注册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委托关联】项目业主、政务中介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开展服务事项委托后,需在签订合同七日内主动完成在中介优选平台的登记补录(平台项目除外)。未完成委托关联的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发现的政务服务委托事项平台外运行的,经平台或行业监督确认,予以评价扣分。

第十二条【个人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一项一评,结果到人”。从业人员多维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每个中介服务事项综合评价(项目业主评价50分+行业监管评价30分+数字监管评价10分)+数字业务积分(10分)综合测算,其中:业主评价和行业质量评价未及时作出的,分别默认按照60%和80%折算;行业质量评价分可事后追加;数字监管评价按承诺时间完成、中介平台操作二个维度进行平台赋分;数字业务积分按照两个年度内未被行业监管扣分的业主评价项目累计计分。具体评价详见附表1。

第十三条【机构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评价排名,由行业定标(企业信用20分)+从业人员赋分(多维评价80分)折算,实行动态排名。具体评价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县放管服办制定。

第十四条【联合中介】政务中介服务项目鼓励采用“联合中介”和“小额专师负责制”等创新举措,对采取“多项合一”委托的,除提供捆绑委托便利外,可只对主要从业人员(或总负责人)按服务事项评价结果的120%予以折算分值。

第十六条【减分规则】对中介从业人员设置每年12分基本分,单个政务中介服务事项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70分、60分以下、行业监管评价一次性扣30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扣减2分、3分、6分和12分处罚,年度扣分12分(含)暂停其个人承接业务。

第十七条【结果运用】对每个机构出现超过30%从业人员被暂停业务的,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政府类项目中介事项不得委托该机构从事。机构连续两年排名倒数10%或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该政务中介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纳入各类政府中介事项招标项目评审因素,同时督促非招标服务事项进入中介优选平台组织委托,具体交易委托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信用恢复】从业人员被暂停承接业务的,经行业协会认定已重新学习具备能力的,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准信用”恢复,正式信用恢复需经2个及以上、20万以下行业业绩(85分以上)结果验证。

第十九条【履职监管】项目业主和行业监管应主动履行“一项一评”,对于服务事项默认评价超过20%的,平台将作预警提醒,仍未主动评价且默认评价超过30%的,平台将预警信息视情抄送县纪委监委。项目业主恶意差评经核实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县放管服办会同县招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桐庐县政务中介(个人)多维度信用评价表

附表2:桐庐县政务中介(个人、机构)行业监管参考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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