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庐县特色交易项目招投标“一件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
||||||||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县域标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我县特色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色交易项目招标主要指土地整治、旱改水、高标农、文物保护等未纳入杭州市“一盘棋”交易管理项目的依法招标项目。法定招标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办法按《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特色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特色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指导。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特色交易项目的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特色交易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条【评标办法】特色交易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主要为综合评估法。与特色交易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六条【专家管理】县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行业要求建立本行业专家库,同时做好专家准入、考评、退出等管理工作。特色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由业主或其授权代理机构从县级工程类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操作流程】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7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综合评估法操作规定和主要步骤:(详见附件) 第八条【投资控制】特色交易项目施工招标应以预算价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设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含主材暂估价和综合暂估价),确需设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5%,并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重招情形】开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主持。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投标被否决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串标认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十一条【虚假认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五)提供虚假的业绩或者证明材料; (六)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八)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评审要求】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的,须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联审机制】评标结束后,因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经招标人调查审核后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评、重评后才能进行异议回复的,应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策,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复评、重评适用情形后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复评重评】适用《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复核评标及重新评标工作指引(试行)》相关情形的,可根据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日历天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行政监督部门鉴证下,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第十六条【违约处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招标人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同时可拒绝其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投标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招标暂停】采用电子开标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经行政监督部门与县招管办确认,暂停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待上述意外情形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如继续进行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利益的,招标(代理人)应终止招标投标活动并重新组织招标,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责任认定】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自身原因无法参与开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投标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等情况统一纳入信用管理,定期公布信用得分,将信用得分同步运用到项目招标,形成项目现场与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环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行为。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项目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会商县招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桐庐县特色交易项目通用施工评标办法 附件桐庐县特色交易项目通用施工评标办法(技术标通过制综合评估法)1.定义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土地整治、旱改水、高标农等未纳入杭州市“一盘棋”交易管理项目的施工招标。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首先开启商务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确定入评单位,然后对入评单位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不得推荐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4.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1)计算评标基准价。 (2)确定入评单位。 (3)初步评审。 (4)技术标评审。 (5)商务标评审。 (6)推荐中标候选人。 (7)完成评标报告。 4.2 评审过程中的计算规定 4.2.1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投标报价均以元为单位。 4.2.2 评分计算过程保留3位小数,第4位四舍五入;最终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4.3 入评单位选择 有效投标人是指投标报价不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 4.3.1 确定评审区间 1、有效投标人≤15个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2、有效投标人>15个的,计算评标基准价,取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前15个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报价相同时取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报价和信用等级均相同的,随机抽签决定入评单位。 4.3.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1、有效投标人<7个时的,以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次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2、有效投标人≥7个时的,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公式为:D=K1*A+(1-K1)*B*K2 K1--权重系数,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在权重系数0.4-0.6(抽取值间隔0.02)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权重系数; A--二次算术平均值,对有效投标单位各去除报价最高N家投标单位和最低的N家投标单位(当有效投标单位家数大于100家时,N=有效投标单位家数*20%;当有效投标单位家数小于等于100家时,N=有效投标单位家数*1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一次算术平均;然后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本身,不含已去除的N家单位)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 B=投标最高限价; K2--浮动系数,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在浮动系数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系数。浮动系数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0.8-0.95之间(浮动系数设置区间范围不得小于0.1,抽取值间隔0.002)选择,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评标基准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以风险控制价为评标基准价; 4、上述基准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保持不变。 4.3.3 入评单位的递补 确定入评单位后,在后续的评审过程中出现否决投标情况的,有效投标人不足5家时,按照本办法确定评审区间的方法依次递补满5家。 4.4 初步评审 4.4.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入评单位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4.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4.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初步评审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 (2)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或者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3)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书无效的; (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包括投标工具、投标函和投标总价填报不一致的情形); (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缺失,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文件中存在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负责人)填报不一致的或填报的名称、人员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0)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11)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1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4.5 技术标评审(通过制) 4.5.1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4.5.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标评审不通过处理: (1)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5)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6)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7)附有本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4.5.3 技术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6 商务标评审(99分) 4.6.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商务评审是指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质询、判断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4.6.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6.3 投标文件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标评审不合格处理: (1)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原投标总价的0.5%的,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 (2)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3)安全施工费取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4)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6)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4.6.4 商务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6.5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础,将通过以上评审的各投标人评标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商务评审以后可能存在被允许的修正情况,故称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进行计分。即 a. 评标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满分(99分); b. 评标价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 2 分; c. 评标价每高于评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 4 分。 d. 投标评标价每低于风险控制价1个百分点,扣 6分。 以上计算过程中,评标价计算均以元为单位;报价评分计算过程保留小数3位,第4位四舍五入,最终结果保留小数2位,第3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接插入法计算。 4.7 投标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评审(1分)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分)采用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分为准。本次招标暂不实施的,评分时按0分计分。 4.8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单位的商务评分与企业信用分之和,总分100分。评标委员会按商务评分权重(99分)、企业信用分权重(1分)对各入评单位的综合评分进行汇总。 4.9 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名。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综合评分、投标报价均相同时,以信用分高者优先;综合评分、投标报价、信用分均相同时,随机抽签产生中标候选人。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
[附件下载]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