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2- 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 1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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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开展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桐政办〔2019〕43 号)中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街道)、部门参照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清理范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各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19年度未开展集中清理的单位,清理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主体及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谁组织实施谁清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3),将通过决策行权数字化系统发布清理任务,由清理责任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完成系统反馈,并填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统计表》(附件1)于4月30日前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汇总后形成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各单位通过决策行权数字化系统完成清理工作(前期未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录入系统或存在遗漏的进行补录后操作),并于5月31日前将《乡镇、街道、县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县司法局。

三、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要根据浙江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杭州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等改革要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改革措施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改革措施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次清理结果公布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者自动失效的,在报送时要予以注明。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全县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单位要对起草或牵头实施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包括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宣布失效等)、条款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的理由。对拟进行修改的,要明确完成期限或时间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要成立工作专班或安排专门人员,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二)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文件系联合制定(起草)或者清理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清理责任单位在报送清理意见建议前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要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

(三)善用系统,数字管理。各单位要充分应用决策行权数字化系统开展清理工作,通过系统可一键导出历史文件库汇总表、有效文件库汇总表等,能极大提高清理效率。前期未将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录入系统或存在遗漏的,在清理前做好补录工作。

(四)按时报送、及时公布。各单位按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并按时报送清理意见,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清理结果中有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清理结果的文件本身应作为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相关程序制定。本次清理工作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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