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6/2022-121419 发布机构桐庐县路政大队 发布日期2022-12-13 09:36:35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交〔2022〕61号 关联文件
2022年上半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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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队: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我县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我局于6月14日组织了2022年上半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共抽查行政处罚案卷64卷(机动中队10卷,江南中队10卷,富春江中队10卷,分水中队10卷,横村中队10卷,城区中队10卷,高铁中队3卷,质安中队1卷)。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评查标准

依据《浙江省一般程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规范(1.0版)》要求,对案卷中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案卷文书归档标准进行了评查。其中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主要由:主体部分、事实部分、证据部分、说理部分、适用法律依据部分、行政执法程序部分6项评分内容组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动中队

1、证据材料未分页上传,导致部分证据材料模糊不清。2、部分案卷有涂改未做处理。3、部分案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时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时间间隔太短。4、杭运政罚〔2022〕811:乘客的询问笔录中未告知乘客有权申请回避。

(二)江南中队

1、证据材料未分页上传,导致当事人确认在第二页。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时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时间间隔太短。3、身份证作为证据材料没有反面照片。4、有涂改的地方未做处理。5、杭运政罚〔2022〕8624、862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没有对改装尺寸的描述。6、杭运政罚〔2022〕8619:证据材料中现场照片有涂改(红框)。7、杭路政罚〔2022〕861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污染公路的描述是20米,但又有面积数值未填写的描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盖章顶格。8、杭路政罚〔2022〕8669:复磅单与卸货照片拍摄时间一样。

(三)富春江中队

1、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时间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之后。2、检测单、复磅单无原件。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章顶格。4、杭路政罚〔2022〕87166: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你公司驾驶证复印件的表述。5、杭路政罚〔2022〕87153:处罚对象错误,没有证据材料证明是个人行为。6、杭路政罚〔2022〕87160:行政相对人签名错误。7、杭运政罚〔2022〕878:勘验照片时间在整改照片拍摄时间之后。

(四)分水中队

1、杭运政罚〔2022〕85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描述载运始点与终点,第一段、第三段对货厢尺寸描述不一致;现场照片时间错误;先行登记证据保全审批时间错误,保存7天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案件处理审批表负责人和处罚决定未签字;封面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错误,页码有涂改。杭运政罚〔2022〕854:立案登记表案件基本情况时间有误;案件处理审批表调查经过有四名执法人员承办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缺少执法人员名字。杭运政罚〔2022〕855:询问笔录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有错别字;询问笔录时间太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签字未按手印。杭运政罚〔2022〕856:行政相对人一年内第二次被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都未说明。

(五)横村中队

1、证据材料未分页上传,导致部分证据材料模糊不清。2、部分案卷当事人签字未按手印。3、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未填写时间。4、部分案卷卸货照片摄录地点错误。5、杭路政罚〔2022〕842、84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时间之后。6、杭路政罚〔2022〕844:过磅单两张重复,无复磅单。7、杭运政罚〔2022〕84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时间之后;现场照片与现场笔录地点不一致。8、杭运政罚〔2022〕843:勘验笔录案由缺少主体;询问笔录中勘验时间与勘验笔录时间不一致。9、杭运政承诺〔2022〕842:主体错误,违法行为人是杭州伟拓物流有限公司,告知承诺书违法行为人是郭新伟;询问笔录与改正违法行为时间在勘验时间之后;询问笔录当事人回答无法当场整改,不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的条件。10、杭运政承诺〔2022〕843:主体错误,违法行为人是杭州期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知承诺书违法行为人是俞海兵;询问笔录当事人回答无法当场整改,不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的条件;委托人错误。

(六)城区中队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查,未表明具体位置。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未表明是公司行为。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盖章顶格。4、备考表立卷人检查人签名不清晰。5、杭路政罚〔2022〕8244、8245: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2022年1月20日对陈连峰进行了询问”,案件与陈连峰无关;现场笔录的记录人不是现场执法人员。6、杭路政罚〔2022〕8280:询问笔录中第四个问题时间有误。7、杭路政罚〔2022〕8268:案卷中只描述了牵引车的车牌,未写明挂车的车牌。

(七)高铁中队

1、杭运政罚〔2022〕831:询问笔录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后;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调查经过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描述;证据材料里没有驾驶员身份证明;封面终止日期错误。2、杭运政罚〔2022〕832:询问笔录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后;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调查经过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描述;证据材料里没有驾驶员身份证明;封面终止日期错误。3、杭运政罚〔2022〕8331: 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调查经过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描述;证据材料里没有驾驶员身份证明;证据材料里有王文德身份证明,此人与案件无关;封面终止日期错误;许康炜询问笔录是2021年6月13日在滴滴平台上注册账号,刘传恩询问笔录许康炜2017年8月24日开始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三、规范案卷质量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着重提出以下要求:

(一)主体认定要求

明确处罚主体。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涉及驾驶员、船员、车辆所有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相关业务经营者等多类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根据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责任人主要是违法行为人,而违法行为人是法律规范中的义务人。因此,认定违法行为人,原则上应当从义务性法律规范切入,结合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违法主体。

(二)证据规范要求

重视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搜集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行政处罚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核对无误章;案件内的相关材料要经过执法人员确认才能被认定为证据材料;委托书的内容应与案件相符,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受委托人必须和行使相关权利和签收法律文书的人一致,委托书的权限要体现处理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

(三)程序规范要求

强化程序意识。办理行政处罚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程序之间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保证程序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合法权利应按程序要求及时有效告知,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必须交给行政相对人。 

(四)文书规范要求

严格规范文书格式。卷内执法文书有执法人员签名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签名确认;对外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书必须有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执法部门印章;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规范(1.0)》要求填写和制作执法文书。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