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5/2022-00133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1-07 17:21:37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建城专委办〔2022〕1号 关联文件
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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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号);

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优良工地)是我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最高奖项。县标化优良工地是工程质量创优和省、市标准化优良工地的基础,参评“桐江杯”优质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推荐参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必须获得“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称号。

3.县住建局成立县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监站,具体负责县样板工地的评选日常工作。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县标化优良工地的企业要求:

(1)本县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在本县施工的外地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提出申报;

(3)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2.参加县标化优良工地评选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面积4000(含)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5000(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500万(含15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600万以上(含600万);

(5)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建安工程造价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6)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3.参加县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的竣工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项目管理人员能到岗履职;

(3)已列入县质监站创县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县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能落实《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及杭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应用图册要求,工程竣工后已达到我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评定达到优良;

(4)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

(5)工地建立基层党组织,鼓励开展“红色工地”建设活动,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属地社区等开展党建联建等活动;

(6)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开展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县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制定工程创建县标化优良工地实施方案,并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填写创建计划表(附件1),并将纸质计划表盖章后报监督机构。

2.监督机构应在受理企业创建计划表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工程的规模、条件等情况进行初查,对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进行登记。施工单位填写“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牌领取单”(附件2),经监督机构盖章确认后领取“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人公示牌”旁悬挂“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程”匾牌(附件3),接受社会监督。

3.从开工后次月起自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企业每月填报《桐庐县标化优良工地检查自评表(施工、监理企业用表)》(附件4),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十个分项分类,拍摄每个分项分类不同部位反映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照片。

(四)评选办法

1.县标化优良工地每年评选一次。

2.县标化优良工地评选采用过程评价、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

过程评价由质监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进行三阶段(基础、主体、装饰)评价打分,并由申报企业附三阶段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民工学校的影像资料。

专家审查由专家组对过程评价的影像资料、三阶段评价打分情况,并结合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价意见、打分。  

评委会评审由评委会根据过程评价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工程候选名单。

3.每年6月初,企业根据年度创建计划和创建实施情况,统一向质监站提交本年度县标化优良工地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5);

(2)申报企业关于创建县标化优良工地的情况介绍;

(3)“三阶段”检查评价表(基础、主体、装饰)(附件6);

(4)监督机构检查记录表(附件7);

(5)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

(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7)其他需要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

(8)能真实反映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影像资料;

(9)其他所需材料。

4.项目评分采取百分制,由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占70分)和专家评价分(占30分)组成,其中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由现场打分平均后进行权重折算;专家评价分是对申报材料中企业标化工地创建管理、企业月度自评表和施工现场照片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两者相加得分超过80分的,有资格参选县标化优良工地评委会投票环节。

5.以下情况的可以在项目评价得分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加分、减分:

(1)加分项:

积极组织参加行业党建活动并获得行业党建表彰荣誉或举办党建联建现场会的,按照区(县)、市、省、部级,可分别加1、2、3、5分;

组织开展区(县)、市、省、部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会可分别加2、4、6、10分;

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2、3、5分。

受县、市安全监督机构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2分;

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2)减分项:

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除2、4、6、10分,同一事项减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减分;

被质监站、建管处或其它县级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扣除1分;

被建设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告诫的,每次扣除1分;

被建设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因安全原因责令停工的,每次扣除5分。

被实施简易行政处罚的,每次扣除1分;

未按规定悬挂“桐庐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每次检查发现扣除1分。

6.县标化优良工地评选采取分值通过制,由质监站过程评价分(满分为70分)、专家评价分(满分为30分)和加(减)分组成,总得分超过80分为县标化优良工地。

7.综合评分确定后,县住建局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评委会对县标化优良工地候选工程进行审查并确定获县标化优良工地。

8.获奖工程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进行通报表彰。

(五)动态管理

1.监督机构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创建计划,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三个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两次,及时填写《监督机构检查记录表》(附件7)。

2.县标化优良工地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的。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在项目施工周期内累计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到岗履职的。

(2)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3)民工学校未通过考评合格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噪声、扬尘污染等情况被有责投诉举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被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停工的;

(6)被县住建局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评选纪律

1.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2.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检查、审查人员违反者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对评审人员违反者撤销其资格。

3.县标化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质监站设立监督电话:0571-64217833,接受投诉举报。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高梁    联系电话:64217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