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3/2021-107636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1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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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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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桐庐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涉及跨乡镇(街道)或超出乡镇(街道)处置能力以及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总纲,县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四)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高温、台风、冰雹、暴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水、电、气、供油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火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县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抢救人员活动,加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报、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处置体制。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与等级,依据应急预案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4.强化法制,依靠科技。坚持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应急管理、技术装备和指挥平台等的投入,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共同应对和处置。各应急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6.加强基层,全民参与。重视城乡基层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形成应急工作全民参与的局面。

7.整合资源,加强保障。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协调应对能力。

(六)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报杭州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规定和各自实际,编制相应的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名单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审定。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机构。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县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机构为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办事机构。县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预案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相关应急领导机构的办公室为县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县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5.应急保障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工程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明确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服从县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二)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各自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预案建立。

(三)应急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职责是:为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县政府、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方案等。

专家组成员名单分别由各应急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报县应急办汇总。

(四)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桐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三、运行机制

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的管理运行流程包括预测、预警、预案启动、指挥与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通报等环节。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和预警系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政务网、公众信息网和专业信息网,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形成覆盖全县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各部门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报告。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在重点监测项目的敏感期,要建立并落实全天候监测制度,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隐患,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的定期分析预测。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县委和县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相关应急机构和县政府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县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视情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县应急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同时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向县委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有关工作。

3.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应急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

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县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各级预警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县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或取消。一般预警(IV级)应报县政府批准;较重预警(Ⅲ级)应报杭州市政府批准;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杭州市政府确定,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政府及事发地政府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调整与解除。当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直至解除预警。

(二)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县政府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同时报杭州市应急管理机构,必要时请求启动杭州市总体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县政府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必要时请求启动杭州市专项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县政府启动总体应急预案。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或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

2.基本应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快速反应,组织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发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迅速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启动心理干预和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它资源,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3.扩大应急。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采取基本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物资、资金、装备等投入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和预案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向杭州市和省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支援,申请杭州市政府启动市应急预案。 

特别紧急时,由县政府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指挥与协调。需要县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县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协调上级驻桐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部署维护现场治安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启动相关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地点,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现场指挥部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县政府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已启动杭州市级预案的,报杭州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中止,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安排,县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可申请省市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向县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县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补偿与追索。

1.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采取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因人为因素引起的责任事故、事件所产生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向责任人、责任单位追索。

2.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开展募捐活动。

3.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心理干预。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调查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点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县应急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全面评估,并向县政府汇报。

(四)信息收集、发布与通报

1.现场信息。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向所在地政府和县有关部门通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和灾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和初期征兆。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和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应急、人员救护、救援进展和救援力量情况,现场技术监测、救援保障等情况。

2.信息发布。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组织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3.新闻采访。记者按照国家规定采访,由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统一协调。

4.情况通报。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并报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县公安局、外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向杭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应急保障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信息系统

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等单位,利用县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平台,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二)公共设施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公共避难场所及必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工作,县民防局、民政局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县各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水、电、气、油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三)应急队伍

1.专业应急队伍。建立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公用设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汛防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为主的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2.骨干应急队伍。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社区、村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交通运输

县交通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六)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七)物资保障

县经贸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八)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和发动辖区治安力量,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开展群防联防。

(九)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适时建立县级应急储备金制度。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十)人员防护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县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二)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乡镇街道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应随着县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桐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桐政发〔2007〕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桐庐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桐庐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3.桐庐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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