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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规定: “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同时,我县科技企业梯度培育等政策对不同企业的创新券补助上限存在差异化,且省、市因疫情等存在调整创新券额度的情况。为此,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桐庐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此次主要对下列3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企业和创客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文献检索、技术查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科技评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产品设计、技术培训、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等形式的服务。 |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企业和创客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文献检索、技术查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科技评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的服务。 |
第十条 | 企业和创客申请兑现创新券时,应将《桐庐县创新券补助申报表》、经登记的技术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进度报告、结题报告、专利受理通知书等)、付款凭证及发票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因时间节点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结果凭证的,企业和创客作出自申请兑现后90日(自然日)内补正的承诺,县科技局可容缺受理并先行办理。必要时,县科技局可要求企业和创客提供纸质材料。 | 企业和创客申请兑现创新券时,应将《桐庐县创新券补助申报表》、经登记的技术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进度报告、结题报告等)、付款凭证及发票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因时间节点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结果凭证的,企业和创客作出自申请兑现后90日(自然日)内补正的承诺,县科技局可容缺受理并先行办理。必要时,县科技局可要求企业和创客提供纸质材料。 |
第十一条 | 企业和创客申请兑付创新券,须已完成当年度科技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申请代理分别按2000元/件、800元/件定额补助。年补助原则上最高10万元。 | 企业和创客申请兑付创新券,须已完成当年度科技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1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在桐庐县注册的企业及在桐庐县创业的创客。
2.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企业和创客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文献检索、技术查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科技评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的服务。
3.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4.企业和创客可以在经“浙江科技大脑”公布且支持范围覆盖桐庐县的创新载体使用创新券。
四、申领、使用和兑现
申领:企业和创客首次申请使用创新券,应登录浙江科技大脑,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上传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申领、使用和申请兑现创新券。
使用:企业和创客申请兑现创新券时,应将《桐庐县创新券补助申报表》、经登记的技术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进度报告、结题报告等)、付款凭证及发票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
兑现: 企业和创客申请兑付创新券,须已完成当年度科技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0〕30号),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年最高10万元;但纳入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计划培育库的企业,创新券补助上限提高到20万元。如县政府有关政策变动的,按新政策执行。同时,如省、市对创新券补助另有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科技局
解读人:桐庐县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局长杜玉玉;合作科科长陈建龙
联系电话:0571-5850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