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7/2021-106220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4-29 15:49:49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公通〔2021〕18号 关联文件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全县电动三轮车安全备案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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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我县涉及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多发。仅2020年,全县的电动三轮车亡人事故就占总亡人事故的三分之一。为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起草《关于开展全县电动三轮车安全备案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5月10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至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寄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金东路399号,邮编:311500,邮箱:448109507@qq.com。


桐庐县公安局

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全县电动三轮车安全备案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县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不予登记或者禁止通行的告示。

二、为规范存量在用电动三轮车管理,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消费者已购买且属于未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须在2021年6月1日起进行安全备案登记。外廓为封闭式的电动三轮车,因存在较大出行安全隐患,不予备案登记。

三、安全备案登记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车辆合格证到车辆所有人住所地乡镇街道驻地或指定的地点办理。

四、安全备案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应在车厢尾部粘贴反光条,签订文明出行承诺书,并购买保险。

五、驾驶已安全备案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电动三轮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六、禁止未满18周岁或者超过70周岁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

七、2021年9月1日起,未经安全备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1年5月 日起施行。


桐庐县公安局

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