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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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下发的《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市发改委《关于严格落实<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杭发改能源〔2021〕6号),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节能审查和接电审批手续的通知》(桐发改〔202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 企业接电手续(新装、增容变压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节能审查和接电审批手续的通知》(桐发改〔202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1.变压器(新装、扩容)小于400KVA,且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执行节能承诺备案(附件1),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区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至县发改局能源和环境科(附件2)。 2.变压器(新增、扩容)大于400KVA(含),且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发改局行政窗口受理,执行节能承诺备案。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小于3000吨标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且不存在变压器新装、扩容需求,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执行节能承诺备案。 4.负面清单内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5000(不含)吨标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县发改局提交节能审查请示及节能评估报告。县发改局确认受理后,牵头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县发改局主管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节能审查批复初稿,经县发改局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意见。 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县发改局提交节能审查请示及节能评估报告,县发改局初审通过后,向市发改委提出节能审查请示。由市发改委组织节能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 三、进一步提升项目能效 1.对单位工业增加能耗高于0.47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可由乡镇(街道)提供用能平衡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关停企业名称、腾出用能数量、关停时间等信息,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发改局,经核实确定后,优先用于该乡镇(街道)新增项目;若乡镇(街道)无法提供用能平衡方案的,执行缓限批,等全县有相应用能空间后,再执行节能审查程序。 2.腾出用能保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严禁新增用煤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项目开工建设后,县发改局主管业务科室将跟踪项目建设情况,不定期对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进行检查,乡镇(街道)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要求施工建设。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违反能源管理相关制度的,将函告能源执法机构处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将节能验收报告(附件3样本)报送县发改局能环科,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若发现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使用的,将函告能源执法机构处理。 3.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按程序申请节能审查。 五、其它要求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遵照《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备案( 季度)情况汇总表 3.节能验收报告(样本) 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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