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桐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处理,制订本办法。
一、议案范围
凡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由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有关本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的事项;
有关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其他必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于纯属个别部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按照法律应当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的问题均不列为议案。代表们如提出这类问题,将作为代表建议和意见处理。
二、议案的提出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提出的议案,必须一事一案,按大会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按栏目逐项填写。要简明地写出案由,详细写清楚提出议案的理由,并尽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议案截止日期
为了便于大会及时审议议案,要求代表尽早将议案送交大会议案组。送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月25日12时整。超过截止时间和不足正式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的议案,将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议案的办理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负责完成对议案的审查,并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主席团决定不列为议案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处理
县人大代表根据本办法,除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外,可以单独或数人联名,对我县各方面的工作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