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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作为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之一。特别是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将补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短板,作为“率先基本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努力成为共建共享品质生活的省域范例”的重要内涵。杭州市委市政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了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建设重点任务。其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被纳入了社会保障领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2021年及今后五年城乡居保政策完善目标和方向。
2021年9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0号)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165元提高到180元。
2021年12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136号)明确,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75元,调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0号)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
(三)《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136号)
三、主要内容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275元,每月增加105元,2021年12月发放到位。
(二)所需费用按照原渠道列支。
四、解读单位
本通知由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申屠庆良联系电话:64600459